
2025年7月14日,合肥知名刑事辯護律師蘇義飛、汪倩憑借專業(yè)法律素養(yǎng)與豐富辦案經(jīng)驗,成功為涉嫌詐騙罪的當事人X某某辦理取保候審,助力當事人重獲人身自由。
X某某因涉嫌詐騙罪,于2025年6月16日被拘留/逮捕,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其家屬焦急萬分,委托蘇義飛律師介入案件。蘇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展開工作,仔細研究案情,梳理證據(jù)材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
在蘇義飛、汪倩律師的努力下,經(jīng)檢察機關審查,認為符合“不批準逮捕(取保候審)”條件 。2025年7月14日,合肥市看守所依據(jù)合看釋字〔2025〕684號釋放證明書,對X某某予以釋放。
此次取保候審的成功辦理,彰顯了蘇義飛、汪倩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yè)能力,也體現(xiàn)了法律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性,為后續(xù)案件的妥善處理奠定基礎,贏得了當事人家屬的高度贊譽,也為類似刑事案件的辯護提供了實踐參考。
附:律師關于對X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不批捕意見書
尊敬的檢察官: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X某某近親屬的委托,指派蘇義飛、汪倩擔任其涉嫌詐騙罪一案的辯護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申請貴院審查逮捕時,聽取X某某當面陳述,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經(jīng)會見,聽取X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結合本案目前的實際情況,辯護人認為X某某符合不予逮捕的法定條件,懇請檢察機關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理由如下:
一、X某某案屬于民事糾紛,不宜定性為詐騙罪
(一)X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客戶錢款的目的
根據(jù)X某某的陳述,其經(jīng)朋友介紹從事三網(wǎng)通新型路由器業(yè)務,客戶一次性支付2952元,分三年每月返還給客戶,首月以充話費形式返還給客戶100元,第二個月開始每月通過“蘑菇iCloud”小程序返現(xiàn)80元(X某某不知曉具體的操作返現(xiàn)流程),客戶可以選擇手機或者平板作為贈品??v觀絕大多數(shù)詐騙案件,被害人都不知道犯罪分子的姓名、住址,犯罪分子一旦騙得被害人財物就逃之夭夭,切斷與被害人的聯(lián)系。而本案與此不同,在客戶支付錢款后,X某某并沒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chǎn)、逃避返還資金、獲取資金后逃避的行為,恰恰相反,X某某一直在負責處理售后糾紛,客戶如果想解除約定,要求退還費用,是可以聯(lián)系到X某某來協(xié)商解決的,截至目前,X某某在積極的化解糾紛,已退還了部分糾紛客戶的款項,由此可見X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客戶錢款的目的。
(二)業(yè)務員虛構身份,誘導客戶簽訂《受理單》不是認定本案性質的關鍵行為,應屬于民事欺詐,不宜認為詐騙罪中的“欺詐”
1.從本質上看,詐騙罪中的欺詐行為的內容是使受害人產(chǎn)生處分財產(chǎn)的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chǎn),喪失對財產(chǎn)的占有。民事中欺詐行為的內容是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促成交易,比如夸大產(chǎn)品功效、隱瞞產(chǎn)品瑕疵等,破壞了民事主體之間交易活動平等、自愿、公平的交易原則,侵害的是交易公平性這一法益?;貧w本案來看,部分業(yè)務員在宣傳推銷路由器時,虛構自己是三大網(wǎng)絡運營商的工作人員,確存在虛構身份的欺騙行為,但此種欺騙行為并非是為了直接占有對方的合同價款或財物,而是為了積極促進民事合同的成立。本案中客戶交付押金安裝路由器并不意味著客戶就喪失了對財產(chǎn)的占有,客戶支付相應對價獲得的路由器、贈品手機平板均是質量合格的產(chǎn)品,均可以正常使用,只要客戶按照約定使用路由器,定期返現(xiàn)便能夠實現(xiàn),客戶并不會因此產(chǎn)生財產(chǎn)損失。
2.從同類司法解釋上看,199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又向索還錢財?shù)氖茯_者施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于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卑凑沾私忉?,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加賭博”,仍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并不因為讓人參賭使用了誘騙行為,就認定為詐騙。同理,本案中業(yè)務員以虛構的身份誘導客戶簽約,該誘導行為本身亦不屬于詐騙罪中的“欺詐”。
(三)客戶能夠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追回相應預付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欺詐。根據(jù)X某某的陳述,與客戶簽訂的《受理單》本質上系民事合同,合同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部分客戶報案稱業(yè)務員身份系虛構、返現(xiàn)的流程與業(yè)務員所說不一致等問題,應當視為業(yè)務員沒有告知客戶真實信息或者存在隱瞞,即《民法典》規(guī)定的民事欺詐,不影響客戶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將能夠通過民事途徑救濟的騙取財物行為排除在詐騙犯罪之外,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二、X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本身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X某某涉嫌的罪名系經(jīng)濟犯罪,不屬于暴力型犯罪,而且X某某在同案犯S某被抓后,意識到自己可能涉嫌犯罪,便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后也一直積極配合調查,在公安機關已通過S某的父親的賬號退還六名被害人款項共計13800元,其本人和其家屬均表示愿意退還所有客戶的預付款項。
綜上,本案在定性方面存在爭議,對其批捕的證據(jù)基礎并不穩(wěn)固。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可能有失妥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以及刑事訴訟的審慎性要求,應當優(yōu)先考慮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辯護人懇請檢察機關全面、客觀地審查此案,對犯罪嫌疑人X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此致
合肥市高新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辯護人:蘇義飛、汪倩
日期:2025年某年某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