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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某公司甲訴某某公司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銷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   日期:2024-11-04   閱讀:

某某公司甲訴某某公司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銷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9-2-488-002

關鍵詞

民事/不正當競爭/仿冒/混淆/銷售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甲是核定使用在水龍頭、地漏等商品上的“潛水艇”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某某公司甲在某某公司乙經營的店鋪內購買了地漏產品,該產品上標有“寧波市潛水艇衛(wèi)浴有限公司”字樣。某某公司甲認為,某某公司乙構成不正當競爭,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公司乙停止銷售標注“寧波市潛水艇衛(wèi)浴有限公司”相關標識的涉案地漏產品,并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某某公司甲是核定使用在水龍頭、地漏等商品上的“潛水艇”系列商標的商標權人。潛水艇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

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魯09民初116號民事判決:認定訴侵權產品上標注的“寧波市潛水艇衛(wèi)浴有限公司”中的“潛水艇”字號,是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其行為構成對某某公司甲的不正當競爭,涉案產品是不正當競爭產品。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經營者實施混淆行為是指使用行為,是直接使用行為,也就是生產商的生產、制造以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而不包括僅僅作為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商的銷售行為。故判決:某某公司乙立即停止銷售標注“寧波市潛水艇衛(wèi)浴有限公司”標識的地漏產品的行為,并賠償某某公司甲合理開支3000元,但駁回某某公司甲的其他訴訟請求。某某公司甲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魯民終1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某公司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某公司甲的再審申請成立,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再230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 13 號民事判決;二、撤銷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9民初116號民事判決;三、某某公司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某某公司甲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一萬元;四、駁回某某公司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銷售者銷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銷售者與生產者都是參與市場經營的主體,兩者均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經營者。銷售行為使仿冒產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性,因此,不正當的銷售行為與生產行為都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不利影響,損害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銷售行為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

從體系化解釋的角度來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仿冒行為進行規(guī)制的基礎是經營者對商業(yè)標識享有合法權益,這與商標法的保護模式相近。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因此,銷售行為可以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對象。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故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仍應當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二審判決關于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判斷某某公司乙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錯誤。

從利益平衡的角度,某某公司甲已就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進行追訴,該生產者已被判令變更涉案企業(yè)名稱。但被訴侵權產品仍有銷售,應當給予某某公司甲救濟途徑。

綜上,銷售者的銷售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使用行為,二審判決的相關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經營者銷售的商品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可以依法認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17條

一審: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9民初116號民事判決(2020年10月12日)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終13號民事判決(2021年3月25日)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0號民事判決(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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