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積等;
(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規(guī)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出讓金等費用的義務】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設施的權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jù)證明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四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