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 【保理合同定義】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xiàn)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
第七百六十二條 【保理合同內(nèi)容和形式】保理合同的內(nèi)容一般包括業(yè)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七百六十三條 【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虛構應收賬款作為轉讓標的,與保理人訂立保理合同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虛構的除外。
第七百六十四條 【保理人表明身份義務】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憑證。
第七百六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行為對保理人的效力】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xié)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第七百六十六條 【有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有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應收賬款債權人主張返還保理融資款本息或者回購應收賬款債權,也可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在扣除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應當返還給應收賬款債權人。
第七百六十七條 【無追索權保理】當事人約定無追索權保理的,保理人應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主張應收賬款債權,保理人取得超過保理融資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的部分,無需向應收賬款債權人返還。
第七百六十八條 【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jīng)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jīng)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第七百六十九條 【適用債權轉讓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編第六章債權轉讓的有關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