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大荔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陜0523刑初12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9-18
審理經(jīng)過
大荔縣人民檢察院以荔檢訴刑訴(2017)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原告人雷某某、石某孝、石某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荔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軍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原告人雷某某、石某孝,被告人吳某雷,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大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5月30日5時許,被告人吳某雷持C1型駕駛證駕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2KM+800M(北陽街道路段)處時,將同向騎自行車的石某運碰撞,致石某運當場死亡,釀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肇事后吳某雷駕車逃逸,次日于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經(jīng)認定吳某雷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guān)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吳某雷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對被告人量刑: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2、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可以對其從輕罰。
附帶民事原告人辯稱: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刑事部分查明一致。民事部分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11萬元整。
被告人吳某雷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不持異議,未作辯解。
委托代理人張某祥辯稱:1、對該起事故責任劃分不持異議。2、對保險單無異議,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3、如果被告人的駕駛資質(zhì)不符,保險公司保留追償?shù)囊庖姟?/p>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5時許,被告人吳某雷持C1型駕駛證駕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102KM+800M(北陽街道路段)處時,與對向車輛會車時操作不當,將同向騎自行車行進的石某運碰撞,致石某運當場死亡。肇事后吳某雷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同日12時許,吳某雷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經(jīng)大荔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吳某雷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時被告人吳某雷駕駛的肇事車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在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投有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31日零時起至2017年5月30日24時止。
再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雷與被害人家屬已經(jīng)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人吳某雷自愿在保險賠償額之外一次性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20000元整(已履行);被害人家屬石某孝、石某岐、雷某某出具諒解書一份,對被告人吳某雷的行為均表示諒解,請求依法對被告人吳某雷從輕處罰。
該起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書證
(1)、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實2017年5月30日05時19分,王某運(男,大荔縣官池鎮(zhèn)北陽村5組)報警稱,在官池鎮(zhèn)北陽村街道一輛貨車將一自行車撞到后逃逸,有人傷,請?zhí)幚怼?/p>
(2)、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證實被告人吳某雷持C1機動車駕駛證,自卸低速貨車為吳某雷所有。
(3)、戶籍證明。證實吳某雷,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蒲城縣,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石某運,男,1944年10月1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大荔縣官池鎮(zhèn)。
(4)、卡口監(jiān)控截圖。證實2017年5月30日5時01分駕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通過石槽十字北的駕駛員是吳某雷。
(5)、尸體處理通知書、及事故調(diào)查報告書、事故文書送達回執(zhí)。證實公安機關(guān)已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肇事車輛車痕鑒定報告、尸體檢驗報告均向吳某雷與石某運家屬送達,雙方對鑒定報告均無異議。
(6)、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jīng)荔公交認字[2017]第216號文書認定,吳某雷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石某運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7)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抄本)。證實肇事車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在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投有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31日零時起至2017年5月30日24時止。
(8)收條、石某孝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本復印件。證實石某孝于2017年6月1日收到吳某雷付給石某運的喪葬費貳萬捌仟圓整(28000元已履行);2017年6月19日石某孝、石某岐、雷某某收到吳某雷賠償款玖萬貳千元整(92000元已履行)。
(9)石某運死亡注銷證明及北陽村委會證明。證明石某運于2017年5月30日死亡,戶口注銷于2017年6月9日;官池鎮(zhèn)北陽村于2017年6月8日證明該村六組村民石某運于2017年6月6日土葬于村東自家沙地。
(10)委托書、人民協(xié)調(diào)書、收條、刑事諒解書及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石某岐、雷某某委托齊某明、石某孝代理處理石某運事故一事;2017年6月12日,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石某孝、石某岐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蒲城吳某雷肇事賠償款九萬貳仟元整(92000元),并請求司法機關(guān)給予吳某雷改過自新的機會,減輕對吳某雷的刑事處罰。
2、證人證言
證人王某運證言。2017年5月30日5時許,在202省道102KM+800M(北陽村四組巷口)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他報的警。當日他在202省道由西側(cè)碰見同村石某運,之后石某運就騎自行車沿202省道由北向南駛?cè)?,就在他快走到五組巷口時,聽見“咚”一聲,他向南看去,見到一輛低速貨車將騎自行車的石某運撞了,他本來想過去看看,這時他見低速貨車在倒地石某運南側(cè)30米左右處將車停下,有一名個頭不高的小伙子從車上下來,跑著到了傷者跟前,并且拉了一下,他想肇事者肯定會報警、搶救傷者,于是他又回身向北陽五組巷道走,并且一直回頭看事故現(xiàn)場,他見肇事者從現(xiàn)場逃跑,看到這種情況他就立即報警了。
證人慶某證言。2017年5月30日11時許,她打電話給吳某雷,吳某雷說話語氣不正常,她問吳某雷有什么事,吳某雷一直說沒什么事,掛了電話她一直不放心,她就讓一個朋友打電話給吳某雷,才知道吳某雷在大荔交警大隊,原因是撞人了。吳某雷駕駛的是自己的車,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
3、被告人吳某雷供述。
2017年5月30日凌晨5點多,他駕駛南駿牌自卸低速貨在蒲城堯柏水泥廠裝了12噸水泥,大廂用白綠顏色相間的篷布覆蓋,從蒲城到大荔蘇村鎮(zhèn)陳村渭河壩送水泥,大約到早上5點左右他車沿大華路由北向南行駛到北陽村時相對方向來車開的遠光燈,照的他看不清前方路面的情況,他害怕與對面來車碰撞就向右打了一把方向,他從右后視鏡看到大廂右側(cè)前端有一物體,他就向左打方向,打方向后就聽到“咚”的一聲,然后他就剎車,停住后他就下車向北小跑著過去,看到一輛自行車在路西邊非機動車道倒著,自行車南邊側(cè)躺著一個老頭(頭南腳北面朝西),到老頭跟前他彎腰剛要用手拉時,突然從北邊過來騎電動車的女的喊叫,他手就收回來,當時為了逃避責任他就開車走了,大約到六點時開車就到陳村壩上卸水泥,到九點左右卸完水泥后,他害怕原路返回被人發(fā)現(xiàn)擋住,所以他就開車沿東張路由東向西到羌白然后到蒲城后他認為自己不對就駕車沿蒲大公路到大荔縣交警隊投案自首。
4、鑒定意見
(1)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及車輛痕跡照片。經(jīng)(荔)公(司)鑒(痕)字[2017]031號文書鑒定,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與銀灰色“黑馬”牌26型兩輪自行車確已接觸,且接觸時,處于相同行駛方向。
(2)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經(jīng)(荔)公(司)鑒(尸檢)字[2017]084號文書鑒定,死者石某運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胸腹部臟器損傷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事故照片。該現(xiàn)場位于202省道102KM+800M(北陽街道路段),道路南北走向,瀝青鋪設,中心設有單黃虛線,西側(cè)設有非機動車道分道線,全寬11.4m?,F(xiàn)場可見一輛輕便自行車頭西北尾,東南側(cè)于北陽四組巷口,在自行車的南側(cè)躺有一具男性尸體,方向頭朝南腳朝北,路面上留有拖鞋、管鉗、內(nèi)胎皮條散落物及血跡。
以上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雷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未注意確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釀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且肇事后逃逸;案發(fā)后,經(jīng)大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吳某雷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石某運不負本次事故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書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吳某雷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大荔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雷的罪名及事實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雷在案發(fā)后于同日12時許,主動向大荔縣交通警察管理大隊投案,并能如實供述案發(fā)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雷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被告人吳某雷持C1駕駛證具有駕駛該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的資質(zhì),另外南駿牌自卸低速貨車在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投有強制保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理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對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訴請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吳某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附帶民事被告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自動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雷某某、石某岐、石某孝因石某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11萬元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畢發(fā)印
審判員嚴偉
人民陪審員嚴永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