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豫1303刑初42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5-31
審理經過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宛龍檢公訴刑訴(2017)2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耿德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冀鵬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耿德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南陽市臥龍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耿德奎駕駛豫R×××××海馬牌小型轎車自西向東行駛至南陽市瓦英路蘇營路時,轎車右前側將推著人力三輪車橫穿公路的被害人夏某撞倒,造成夏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宛公交認字(2016)第FA3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德奎應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耿德奎在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一人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提請依法判處。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耿德奎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持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21日17時40分許,被告人耿德奎駕駛豫R×××××海馬牌小型轎車沿南陽市瓦英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蘇營莊路口時,轎車右前側將推著人力三輪車橫穿公路的被害人夏某撞倒,造成夏某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耿德奎當場撥打110電話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宛公交認字(2016)第FA3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德奎應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承擔該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耿德奎與被害人夏某親屬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被告人耿德奎一次性支付給被害人夏某的親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損失共計140000元,被害人夏某的親屬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耿德奎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物證、書證:
(1)被告人耿德奎的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詢證明,證實被告人耿德奎的年齡等基本情況,說明被告人耿德奎系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況查詢證明,證實2016年8月22日,在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tǒng)中未檢索到被告人耿德奎違法犯罪記錄。
(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及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安全事故處理二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證實2016年8月21日17時58分許,接110指揮中心指令,民警趕赴現(xiàn)場,事故當事人夏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轎車司機耿德奎在現(xiàn)場并對駕駛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
(4)道路交通事故強制措施憑證,證實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28條,民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扣留機動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扣留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豫R×××××號海馬牌黑色轎車所有人是被告人耿德奎。
(6)肇事車輛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耿德奎取得駕駛證為C1證,檔案編號411300054197,有效期始2012年10月12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
(7)報案材料,證實2016年8月22日報案人賈云慶稱其母親夏某于2016年8月21日下午6點左右被一輛轎車撞傷頭部而死亡。
(8)委托書及英莊鎮(zhèn)王塘莊村委出具的證明,證實被害人夏某已被土葬,及證實其家庭成員情況,其親屬委托賈云慶全權處理現(xiàn)在交通事故情況。
(9)現(xiàn)場勘查筆錄、示意圖及照片,證實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情況。
(10)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意見書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耿德奎應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責任。
(1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及賠償憑證,證實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耿德奎與被害人夏某親屬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賠償協(xié)議書,被告人耿德奎一次性支付給被害人夏某的親屬死亡賠償金等費用損失共計140000元,被害人夏某的親屬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耿德奎表示諒解。
2、被告人耿德奎的供述與辯解:
2016年8月21日,我駕駛豫R×××××號牌小型轎車從英莊工地回南陽,當時我沿著瓦英路自西向東往龍鳳路方向走,當我走到蘇營莊路口時,我聽到“嗵”的一聲響,我便剎車停下,看到我車右側倒車鏡損壞,一個老太太倒在車后,我便趕快打120同時打110報警。隨后事故大隊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我?guī)е潦鹿蚀箨牎?/p>
3、鑒定意見書:南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宛)公(交)鑒(酒)字(2016)01655號血醇鑒定報告:從送檢的耿德奎血液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以上證據(jù),經當庭、出示質證,來源合法,相互印證,被告人耿德奎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耿德奎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耿德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德奎歸案后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民事部分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定予以從輕處罰;其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如實供述案發(fā)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考量,根據(jù)被告人耿德奎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認罪悔改情況,對其判處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不會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處以緩刑。本院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公共交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耿德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曉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