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理法院: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城刑初字第52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06-14
審理經過
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城檢刑訴(2013)第5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偉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1月26日17時10分許,被告人崔某某酒后無照駕駛甘A87532號“林海.雅馬哈”牌普通兩輪摩托車,在蘭州市城關區(qū)讀者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萬泉加油站附近時,將由南向北步行橫過道路的行人蘇文香撞倒致傷。蘇文香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法醫(yī)鑒定,蘇文香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顱腦損傷,頸椎骨折,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功能障礙,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崔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蘇文香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崔某某賠償被害人蘇文香親屬經濟損失共計220000元(不包括前期支付的20000元),得到被害人蘇文香親屬的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崔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道路交通事故復查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圖,指認事故現場照片,發(fā)還物品清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通知書,酒駕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王世杰的證言,抓獲經過,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成人書錄為6198902235619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無照駕駛摩托車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崔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報警,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并賠償了被害人蘇文香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菊萍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