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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晉1034刑初11號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0-02-02   閱讀:

審理法院: 汾西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7)晉1034刑初11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7-06-14

審理經(jīng)過
汾西縣人民檢察院以汾檢公訴刑訴(20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汾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張學敏及檢察員郭毅、孫一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及毛志剛的辯護人山西中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育鋒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汾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毛志剛為晉LC0976公交車的承包者,其明知被告人柏富平持有A2駕駛證,存在準駕不符的安全隱患,仍雇傭其駕駛晉LC0976公交車在店頭村由北向南往古郡村方向行駛,行至勍香岔口時,因柏富平未及時將后門關閉,受害人劉某某從后門掉落至街邊路面,致劉某某受傷,后經(jīng)汾西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系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jīng)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劉某某是從未關后門的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后門處掉落頭部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汾西縣交警大隊汾公交認字【2016】第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柏富平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人當庭出示并宣讀了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勘驗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柏富平違章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毛志剛明知柏富平準駕不符,仍雇傭其違章駕駛公交車輛,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柏富平對汾西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不持異議。

被告人毛志剛對汾西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不持異議。

被告人毛志剛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毛志剛系初犯,且是過失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小。2、被告人毛志剛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3、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4、被告人毛志剛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1時許,柏富平駕駛晉LC0976公交車在店頭村由北向南往古郡村方向行駛,行至勍香岔口時,因公交車后門未關,乘車人劉某某從后門掉落至陽光大道路面,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某受傷,后經(jīng)汾西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晉LC0976公交車系被告人毛志剛承包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的車輛,柏富平系承包人毛志剛雇傭的駕駛人員,毛志剛明知被告人柏富平持有A2駕駛證,無資格駕駛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仍雇傭柏富平駕駛該公交運營車輛,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jīng)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某系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經(jīng)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痕跡鑒定,劉某某是從未關后門的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后門處掉落致頭部受傷,經(jīng)汾西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汾西縣交警大隊汾公交認字【2016】第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柏富平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到汾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調查,庭審中亦能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系投案自首。且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劉某某的親屬各項費用49萬元,被害人劉某某的親屬對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的行為表示諒解。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jù)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1、汾西縣公安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證明案發(fā)后邢某某向汾西縣交警大隊打電話報警。

2、被害人劉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證明被害人的基本信息。

3、汾西縣公安局對被告人柏富平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證明被告人柏富平在2016年10月19日上午11時許,駕駛晉LC0976大型客車從汾西縣店頭村往古郡村方向行駛時,被告人柏富平未及時將車后門關閉,導致受害人劉某某從車上掉落至路邊街面。被告人柏富平持有A2型駕駛證,晉LC0976公交車為大型普通客車,實際車主為毛志剛,車輛掛靠在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

4、汾西縣公安局對被告人毛志剛的詢問筆錄、訊問筆錄,證明毛志剛為晉LC0976宇通牌公交車實際所有人,車輛登記在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名下,柏富平系毛志剛雇傭的司機且知道柏富平持有A2駕駛證,無資格駕駛晉LC0976大型普通客車。

5、汾西縣公安局對邢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邢某某為汾西城郊公交有限公司的經(jīng)理,證明晉LC0976號公交車掛靠在汾西縣城郊公交公司,實際承包人為毛志剛,司機柏富平是毛志剛雇傭的,工資也由毛志剛發(fā)放。

6、汾西縣公安局對王某某的詢問筆錄,證明王某某是毛志剛雇傭的司機,晉LC0976公交車掛靠在汾西縣城郊公交公司,實際所有人為毛志剛,司機工資由毛志剛按天結算,案發(fā)當天因王某某請假,毛志剛讓柏富平駕駛該公交車。

7、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關于柏富平血液酒精含量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結論通知書,證明案發(fā)當日柏富平血液中不含有酒精,排除酒駕的可能性。

8、山西省臨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交通事故車輛痕跡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yī)尸檢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通知書,證明被害人劉某某是從未關后門的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后門掉落致頭部損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證明劉某某系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衰竭死亡。

9、汾西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證明柏富平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汾西縣店頭村勍香岔口,肇事車輛為晉LC0976大型普通客車。

10、汾西縣公安局提供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毛志剛與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之間的公交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毛志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柏富平的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證明晉LC0976公交車為大型普通客車,機動車所有人為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證明毛志剛為汾西縣城郊公交有限公司晉LC0976公交車的承包人。證明柏富平持A2駕駛證,無資格駕駛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

11、汾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提供的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證明被告人柏富平在2016年10月19日11時許駕駛晉LC0976公交車在汾西縣店頭村由北向南往古郡方向行駛,行駛至勍香路口時,在車輛行駛過程中,柏富平未將車后門關閉,導致受害人劉某某從后門掉落至路邊街面。

12、汾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關于被告方同被害人親屬民事賠償?shù)那闆r說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自行協(xié)議書、被害人家屬簽字的保證書,近親屬放棄分割交通事故賠償款申明、賈某某出具的收款憑證、劉某二出具的收條,證明賈某某、劉某二為被害人劉某某的近親屬,證明汾西縣城郊公交公司已與被害人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被害人親屬已經(jīng)收到各項費用49萬元,并對二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13、汾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兩名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二人在案發(fā)后主動到汾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受調查。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柏富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毛志剛明知柏富平持有的是A2駕駛證,無資格駕駛晉LC0976號大型普通客車,仍雇傭柏富平駕駛該公交運營車輛,致使發(fā)生交通事故,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汾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訴人根據(jù)公安機關對兩位被告人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結合兩位被告人在庭審中的供述情況,當庭認定二被告人系自首,本院對公訴人的該意見予以采信。鑒于被告人柏富平、毛志剛有自首情節(jié),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得到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柏富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毛志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寫出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建清

審判員郭斐

人民陪審員郭金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原紅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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