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遼0281刑初10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2-23
審理經過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瓦檢公訴刑訴(2016)1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燁飛、代理檢察員閻月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初某某駕駛遼BWXVXX號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瓦房店市臺鎮(zhèn)潘屯村路段時,與行人韓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韓某某死亡,在本起事故中,初某某負全部責任,韓某某無事故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初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初某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初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交通肇事事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初某某駕駛遼BWXVXX號小型面包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瓦小線瓦房店市臺鎮(zhèn)潘屯村路段時,與行人韓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韓某某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被告人初某某負全部責任,被害人韓某某無責任。
另查,肇事后,被告人初某某電話報警,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罪行。
再查,案發(fā)后,被告人初某某與被害人韓某某親屬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除保險理賠款外,被告人初某某再額外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韓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2萬元;被害人韓某某親屬諒解被告人初某某的行為。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到案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人于某甲、劉某某、于某乙證言,被告人初某某供述與辯解,人口信息,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信息查詢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收條,收據(jù),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死亡證明書,委托書,親屬關系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明,均經當庭宣讀、出示、質證,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初某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初某某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初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對被告人初某某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于黎娜
代理審判員張麗
代理審判員韓懿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宋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