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諸暨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紹諸刑初字第35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3-10-25
審理經過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刑訴(2013)2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涉及附帶民事訴訟,于2013年5月15日轉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尉燕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其辯護人王永偉到庭參加訴訟。因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審結,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諸暨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7日,被告人范某駕駛其浙G×××××輕型普通貨車,從諸暨市大唐鎮(zhèn)駛往義烏市方向。20時45分許,在杭金線89KM諸暨市牌頭鎮(zhèn)大莊村地方,途徑漆劃人行橫道路段時未減速行駛,與在人行橫道上通行的被害人壽某、何某乙、金某乙發(fā)生碰撞,造成壽某死亡、何某乙、金某乙二人重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主動報警并到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關證據,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王永偉提出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具有以下從輕情節(jié):1、被告人范某屬于初犯,沒有前科;2、被告人范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3、被告人范某在家庭條件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了賠償,達成了調解協議,取得了受害人方的充分諒解,減少了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屬于過失犯罪;4、被告人范某在案發(fā)后能夠自首;5、被告人范某家中有一幼子,家庭比較困難,希望法庭能夠酌情予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7日,被告人范某駕駛其浙G×××××輕型普通貨車,從諸暨市大唐鎮(zhèn)駛往義烏市方向。20時45分許,在杭金線89KM諸暨市牌頭鎮(zhèn)大莊村地方,途徑漆劃人行橫道路段時未減速行駛,與在人行橫道上通行的被害人壽某、何某乙、金某乙發(fā)生碰撞,造成壽某死亡、何某乙、金某乙二人重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發(fā)后,被告人范某主動報警并到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諸暨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人范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壽某、何某乙、金某乙無責任。
經諸暨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壽某系車禍致顱腦損傷、胸腹部多臟器損傷死亡;被害人何某乙所受的人體損傷屬重傷;被害人金某乙所受的人體損傷屬重傷。
上述事實,有偵查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檢察機關提交,經當庭宣讀、出示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受案登記表、案件信息列表、身份證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酒精測試結果單、中國移動通信客戶詳單、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預付委托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車輛放行通知單、死亡證明、火化證明、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況登記表、醫(yī)療證明單、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及說明、查獲經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鑒定報告、光盤一份、證人金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鄒某、何某甲、呂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何某乙、金某乙的陳述及被告人范某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所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另有本院主持調解并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擔保書及訴訟費專用票據、支付憑證,經當庭出示并質證,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無異議,本院亦確認為有效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案發(fā)后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于民事賠償部分,被告人范某已與被害人及其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親屬的諒解,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一月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酈武亮
審判員錢躍
人民陪審員石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