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鳳岡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黔0327刑初9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7-07
審理經過
鳳岡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公訴刑訴(2016)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志貴、陳金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晚,被告人陳某持證駕駛貴DJJ63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著其妻敖某某從鳳岡縣城出發(fā)往德江縣方向行駛。當晚19時30分許,當車行駛至秀河線229KM+200M處時,因未確保安全通行,致使該車將醉酒后在車行道內停留的被害人田某撞倒在地,造成田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同年3月23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經鑒定,死者田某系生前因外力碰撞頭部,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其送檢的心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26.83mg/100ml。經鳳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陳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田某負次要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無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駕駛人員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照片,遵義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報告,車輛檢驗鑒定意見書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收條及諒解書,被告人供述及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前科證明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庭審中又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的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羅榮波
審判員李艷
人民陪審員張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管海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