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南漳縣人民法院
案 號: (2016)鄂0624刑初175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6-09-26
審理經(jīng)過
南漳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6)1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2016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漳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鄧某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后載劉某),由南漳縣九集鎮(zhèn)涌泉街道回家,行至九集鎮(zhèn)鄧集中學門前路段,與同向前方行人邱宗英(女,85歲)相撞,致邱宗英倒地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邱宗英系生前因車禍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南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勘驗、調(diào)查后認定,鄧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鄧某與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告人鄧某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9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接警證明、到案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賠償款收據(jù)、人員基本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等書證,證人劉某、周某甲、周某乙、任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及照片,南漳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表檢驗意見書,被告人鄧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無牌照車輛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鄧某當庭自愿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與被害人自行和解,應當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xiàn),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鄧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廖煥發(fā)
人民陪審員溫楚權
人民陪審員侯文保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