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2)甬慈刑初字第286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交通肇事罪
裁判日期: 2012-02-13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孫某飛及其辯護人張萬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30日17時55分許,被告人孫某飛駕駛皖K×××××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員王某1等人),沿中橫線北側輔道自東往西行駛至36KM+200M(慈溪市宗漢街道二塘村地方)處時,因疏忽大意與步行至該處的被害人劉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劉某倒地受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系顱腦損傷、顱內出血合并胸部外傷死亡。經(jīng)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孫某飛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被告人孫某飛主動報警、保護現(xiàn)場、搶救傷者,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發(fā)后,經(jīng)慈溪市宗漢街道二塘新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由車主一方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30000元,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人孫某飛予以諒解。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飛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1、王某2、魯某、鄭某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理化檢驗鑒定報告、尸體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涉嫌酒后駕車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扣押物品清單、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車輛信息、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憑證、收條、接警單、到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孫某飛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飛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張萬印請求對被告人孫某飛從輕處罰的相關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飛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3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越騁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徐佩穎(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