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 1963.07.19
【實施日期】 1963.07.19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重婚罪是否親告才處理的批復
(1963年7月19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6月23日〔63〕法民字第38號關于處理重婚案件是否必須親告問題的請示已收閱。本院認為重婚案件不屬于親告的范圍,刑法草案最近的修正稿并沒有規(guī)定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法草案舊稿,認為重婚罪要親告才處理,是不妥當的。請你們轉告該院,在刑法草案正式下達試行前,不要在工作中加以引用。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