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復字〔2006〕2號
發(fā)布日期:2006.05.25
實施日期:2006.05.25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公安部關于涉弩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及性能鑒定問題的批復
(公復字[2006]2號)
天津市公安局:
你局《 關于對弩的法律適用及性能鑒定問題的請示》(津公法指[2006]14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弩是一種具有一定殺傷能力的運動器材,但其結構和性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對槍支的定義,不屬于槍支范疇。因此,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5號)追究刑事責任,仍應按照《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號)的規(guī)定,對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弩的登記收繳,消除社會治安隱患。
二、對弩的鑒定工作,不能參照公安部《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公通字[2001]68號)進行。鑒于目前社會上非法制造、銷售、運輸、持有的弩均為制式產品,不存在非制式弩的情況,因此不需要進行技術鑒定。
公安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