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13年03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釋〔2013〕6號
施行日期2013年04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9次會議、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為適應形勢發(fā)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tǒng)一正確適用,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審判、檢察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有關部門,對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聯合制發(fā)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集中清理。現決定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fā)的4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決定廢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制發(fā)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目錄(4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