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0年09月12日
您提出的《關于提請最高院制定審理證券市場因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完善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是令廣大投資者和監(jiān)管部門深惡痛絕的資本市場“毒瘤”,嚴重危及資本市場運行安全和經濟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高度重視打擊包括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在內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在刑事審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頒布《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公布相關典型案例。在民商事審判方面,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對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早期所涉民事案件相對較少,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臺司法解釋。
正如您所言,近年來,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層出不窮,受損投資者數(shù)量龐大。作為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參與者和踐行者,我們深切感受到,證券審判在保護投資者根本利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秩序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在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糾紛案件逐年增多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及時構建專門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guī)則。為統(tǒng)一此類案件裁判思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資本市場良好預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起草相關司法解釋,我們將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研論證,適時出臺。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