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18〕363號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設立深圳破產法庭的請示》(粵高法〔2018〕29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 同意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專門審理破產案件的機構,請按照規(guī)定程序向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批。
二、 同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破產案件:
(一)深圳市轄區(qū)內地(市)級以上(含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公司(企業(yè))的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
(二)前述強制清算和破產案件的衍生訴訟案件;
(三)跨境破產案件;
(四)其他依法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
本院以前相關批復與本批復不一致的,以本批復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