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20日
貴黨派提出的《關于推進法院立案前調解工作的提案》收悉,經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現答復如下:
2019年,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提出要加快推進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推進立案前調解工作對促進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應用,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人民法院與中央各部門在推進立案前調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效,主要表現在:
一、 推進訴調對接平臺建設,確保立案前調解有部門負責
人民法院訴調對接平臺是承接立案前調解的職能部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國各級法院依托訴訟服務中心建立訴調對接中心。截至2018年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設置專門的訴調對接中心2701個,專門工作人員13793名。全國各級法院共建立特邀調解組織18206個,特邀調解員65108人。全國法院在訴訟服務中心或訴調對接中心配備正式編制專職調解員7726人(包括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在立案階段處理了大部分適宜調解的案件。2018年,上海市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受理糾紛266463件,調解成功87331件,占一審民事結案數的32.77%。在新建設的國際商事法庭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并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2018年,全國法院立案前委派調解案件1663467件,調解成功706010件;立案后委托調解案件647360件,調解成功352356件,調解成功率分別為42.4%、54.4%。通過特邀調解分流案件約占一審民商事案件總數的15.3%,有效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 推動完善“分調裁審”改革,保證立案前調解有制度保障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和調解速裁操作規(guī)程(試行)》,全面開展“分流+調解+速裁+快審”機制改革。全國2464家法院設立了程序分流員,共有14669名分流員開展繁簡分流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國法院訴前化解案件171萬件,立案后調解案件120萬件,在訴訟服務中心通過速裁、快審機制解決案件175萬件。2018年,山東省法院強化指導分流,指導分流室設專職分流員,負責風險告知、委派調解案件、確定案件適用程序、案件程序轉換等與案件分流的相關工作。目前,山東省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共配備專職分流員300多人,2018年分流各類案件18萬件。
三、 推動各類調解組織建設,為立案前調解提供糾紛調解組織
近年來,司法行政機關不斷推動各類調解組織建設。加強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統(tǒng)籌指導,努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司法調解優(yōu)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積極推動人民調解建設。目前,全國共有人民調解委員會75.1萬個,村(社區(qū))人民調解委員會66.3萬個。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4.1萬個,派駐有關部門調解組織2.5萬個(派駐人民法院人民調解組織2864個)。2018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充實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推進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發(fā)展。注重調解員的培訓工作,采取集中授課、研討交流、案例評析、實地考察、現場觀摩、旁聽庭審等形式,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能力和水平。積極推進行政調解工作,行政調解規(guī)范化、制度化建設得到明顯加強。積極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開展的律師調解工作得到有序推進。截至2018年底,11個試點省市共設立律師調解工作室2357個,律師參與調解案件3.7萬件。
四、 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確認,立案前調解協議有效力保障
司法確認是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特別程序。經調解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以裁定調解協議有效,裁定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執(zhí)行效力。民事司法確認制度是人民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的結果,是立案前調解協議效力的有力保障。2018年,全國司法確認案件顯著增長,法院全年共受理司法確認案件266962件,同比增長35.1%,全年各級法院共確認調解協議有效239571件,同比增長47%。司法支持和保障調解組織工作、提升糾紛解決效率、穩(wěn)定法律關系的制度作用日益凸顯。
五、 全國人大不斷完善立法,立案前調解得到法律支撐
關于增加調解前置程序問題。調解是重要的糾紛解決機制。為更好發(fā)揮人民法院法院的調解功能,民事訴訟法第八章專門規(guī)定了調解制度,且在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先行調解制度,為人民法院通過調解化解民事糾紛提供了制度支持。自愿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狈ㄔ簩γ袷掳讣M行調解的前提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愿,以尊重當事人的訴權,確保調解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愿,也可以防止“久調不決”現象的發(fā)生。
關于增加速裁程序問題。民事訴訟法非常重視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問題。民事訴訟法將審判程序區(qū)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在審判組織、審理程序、期限、審理方式方面相較于普通程序更加簡便、快捷,有助于法院及時定紛止爭。2012年修改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了簡易程序:一是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二是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三是進一步簡化審理程序。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xù)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促進立案前調解向立體化、精細化、信息化方向發(fā)展。
一是積極推進黨委政法委牽頭建立糾紛解決中心。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推動建立由黨委政法委牽頭、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方面力量參與的糾紛解決中心,優(yōu)化整合調解、仲裁、公證、律師等各類糾紛解決資源,提供綜合性、一站式服務。
二是推進落實非訴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貫徹落實特邀調解制度,積極推進先行調解、委派調解機制改革工作,適時督察全國法院特邀調解落實情況。在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上,力爭將特邀調解員管理做小做精,將特邀調解組織管理做大做強。進一步完善糾紛分流程序,將糾紛分流做細做專。依托繁簡分流改革,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充分發(fā)揮程序分流員的作用,科學分流糾紛,真正做到“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通過加大訴訟服務中心現代化建設,引導當事人糾紛通過立案前先行調解,將糾紛委派至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進行調解。
三是全面推進在線調解平臺建設。按照中央提出的構建立體化、多元化、精細化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的要求,結合智慧法院建設,整合在線調解資源,建立對接共享機制。與綜合社會治理部門協調推廣浙江省“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的應用。加強互聯網法院、移動微法院、在線調解平臺與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等的對接,有效提升在線化解能力,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在線解紛服務。
四是積極構建大調解格局,充分發(fā)揮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鞏固和規(guī)范人民調解組織,不斷拓展調解領域。加大對調解類社會組強的培育扶持力度。落實《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到2019年年底,力爭每個縣級行政區(qū)域都有律師調解工作室。大力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全建設,加大對人民調解員培訓力度,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水平。進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與訴訟銜接聯動工作機制。
五是加強理論研究和實踐創(chuàng)新。一方面,總結發(fā)展互聯網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糾紛解決平臺建設經驗,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平臺向高精尖方向發(fā)展。另一方面,加強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的理論研究,設計專項司法改革課題,委托基層法院開展實證研究,為改革創(chuàng)新提供理論支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xù)關注各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綜合立法工作,推動有立法權的地區(qū)開展立項工作,幫助已經立項的地區(qū)提高立法質量。
對于提案中提出的,增加立案前調解前置程序的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將持續(xù)關注實踐探索的新進展,廣泛聽取不同意見,并積極會同有關方面認真研究,總結實踐經驗,不斷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也將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對調解前置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進一步研究論證。
感謝貴黨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19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