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3〕賠他字第5號
施行日期2013年06月0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3]賠他字第5號)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3年4月16日[2013]青法委賠他字1號《關于秦秀峰申請重審無罪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是指其為欺騙、誤導司法機關,或者有意替他人承擔責任而主動作與事實不符的供述等情形;是否存在上述情形,應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舉證責任。本案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種,由你院根據本案事實予以認定。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