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2〕民一他字第17號
施行日期2012年05月2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2〕民一他字第17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遼民一他字第1號《關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分項限額能否突破的請示》已收悉,經(jīng)研究,
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請求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對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分項限額范圍予以賠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