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2年01月19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辦〔2012〕18號
施行日期2012年01月1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1年5月,墨西哥對其加入《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以下簡稱《海牙送達公約》)時作出的聲明進行了修改并指定了接收請求的中央機關。
現(xiàn)通知如下:
一、 根據(jù)《海牙送達公約》第二條,墨西哥指定Directorate -General for Legal Affair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為該國的中央機關,負責根據(jù)該公約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guī)定,接收來自其它締約國的送達請求書,并予以轉遞。
二、 我國法院委托墨西哥主管當局向在該國的法人和非中國籍公民送達的民商事司法文書,應當附有西班牙文譯文。
三、 經我院授權依據(jù)《海牙送達公約》直接對外發(fā)出請求的高級人民法院,在向墨西哥中央機關提出或轉遞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請求時,應當用西班牙文填寫該公約所附的請求書、被送達文書概要等格式函的空白欄目。
四、 當墨西哥司法助理人員或法律主管人員參與送達,或按照請求方要求采取的特定方法送達時,墨西哥要求申請者支付由此產生的費用。
五、 請求書、被送達文書概要等格式函的西班牙文文本及墨西哥聲明的詳細信息請查閱以下網址www. hcch. net。
六、 墨西哥反對采用公約第十條所規(guī)定的方式在其境內進行送達,其中包括反對通過郵寄途徑向其境內直接送交司法文書。
特此通知。
二O-二年一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墨西哥對其加入《海牙送達公約》時作出的聲明進行修改并指定中央機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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