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1年05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1年05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二次受讓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收悉。根據你院請示報告中所述事實,經研究,答復如下:
案涉爭議債權的轉讓,屬于“受償在先、轉讓在后”的轉讓情形,不符合我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及2010年在山東省濟南市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中關于“轉讓在先、受償在后”的不當得利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宜。
以上意見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關于二次受讓商業(yè)性不良債權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應否受理問題的請示
(2011) 魯高法第22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審理上訴人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青島辦事處(以下筒稱“東方公司青島辦事處”)、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歷下支行(以下簡稱“建行歷下支行”)及原審第三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以下簡稱“濟南辦事處”)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對如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奚曉明副院長在山東濟南召開的全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關于商業(yè)性不良債權轉讓糾紛的處理問題的第2條和關于受讓人起訴國有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問題的第4條,出現意見分歧。經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形成以下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根據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第四條意見,應當受理,理由是:
1.講話中所涉受讓人并不特指資產公司之外的人,也應當包括資產公司,特別是在商業(yè)性不良債權轉讓中,二次轉讓通常在資產公司之間進行。
2.如果受讓人的范圍排除二次受讓的資產公司,可能造成逼迫二次受讓的資產公司再行轉讓給其他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的后果,不利于國有資產的保護。因此,按照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第四條的精神,二次受讓的資產管理公司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種意見,根據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的第2條意見,不應受理,理由是:
第二種意見,根據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的第2條意見,不應受理,理由是:
1.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中訂有禁止轉售、禁止向國有銀行、各級人民政府、國家機構等追償、禁止轉給特定第三人等要求受讓人放棄部分權利條款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條款有效?!卑凑找陨弦?guī)定,本案所涉免追索條款也是有效的。此案應提交財政部或中國人民銀行解決。
2.根據《關于審理涉及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12條及有關司法文件精神,奚曉明副院長講話第四條中的受讓人應當理解為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不能作擴大解釋。因此,本案受讓人為東方公司青島辦事處以不當得利起訴國有商業(yè)銀行,法院不應受理。
我院審委會研究后,傾向第一種意見。
為正確理解適用該司法解釋,保證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現向您院請示,望給予答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