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9年04月2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9〕民四他字第12號
施行日期2009年04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9]津高民四他字第3號《關于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訴海里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所涉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涉案提單為租船合同項下的格式提單,提單正面載明“與租船合同合并使用”,但并沒有明確記載被并入提單的租船合同當事人名稱及訂立日期。由于并入提單的租船合同記載不明確,提單背面條款約定“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條件、條款、權利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已經(jīng)并人本提單”也就失去了事實依據(jù)。涉案提單正面記載以及提單背面條款約定不產(chǎn)生租船合同仲裁條款并入提單并約束提單持有人的效力。本案貨物運輸目的港為天津新港,天津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訴訟管轄權。同意你院審查處理意見,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管轄。
此復
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訴海里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所涉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請示
(2009年2月19日 [2009]津高民四他字第3號)
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因與被告海里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一案,于2008年9月22日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在答辯期間,被告海里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涉案提單正面注明“與租船合同合并使用”,而提單背面第一條規(guī)定:“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條件、條款、權利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已經(jīng)并人本提單?!币蛏姘柑釂嗡傅淖獯贤s定所有爭議提交倫敦仲裁,故并人提單的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對原告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具有約束力,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天津海事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雖然涉案提單正面記載有租約并入提單的內(nèi)容,但并未特別明示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人提單,也未說明是哪一份租約。提單背面規(guī)定“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條件、條款、權利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已經(jīng)并入本提單”,但并未寫明仲裁條款的內(nèi)容。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作為收貨人不能在提單本身的記載中充分適當?shù)孬@知仲裁條款的具體內(nèi)容,涉案提單并未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有效并入。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接受提單的行為不能推定為同時接受仲裁條款,不能認定其有以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的意思表示。仲裁這一方式對訴權的行使形成限制,根據(jù)仲裁自愿的原則,選擇仲裁方式、仲裁機構的意思表示應當是明示的、確定的,如果將接受提單的行為推定為默示,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或者在當事人之間有明確的約定。但沒有任何法律規(guī)定接受提單時沒有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接受仲裁條款的約束,提單持有人事先也不可能與承運人作出類似的約定。因此,不能認定中國中化集團公司有選擇仲裁的意思表示。綜上,中國中化集團公司與海里公司在糾紛發(fā)生前并未訂立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有權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天津海事法院作為卸貨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我院經(jīng)審查認為,涉案貨物系由海里公司所屬的“SINBAD”輪承運,承運人向托運人GROUPE CHIMIQIJE TUNISIEN簽發(fā)的提單正面載明“與租約并用”。雖然海里公司主張并入提單的租約中約定所有爭議提交倫敦.仲裁,但上述約定系海里公司與租船人TRANSF、IELD SHIPPING INC.達成的合意,且“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條件、條款、權利和免責,包括法律適用和仲裁條款,已經(jīng)并入本提單”之內(nèi)容僅記載于提單背面,而未明確記載于提單正面,不應視為該租約條款有效并入本案提單,故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收貨人中國中化集團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所涉海上貨物運輸?shù)哪康母蹫樘旖蛐赂郏瑢儆谔旖蚝J路ㄔ汗茌牱秶?,故天津海事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p>
根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報請鈞院審查,請批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