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8年10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8年10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報告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的情況,請予審議。
一、 近年來刑事審判工作的進展和成效
刑事審判是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wěn)定、促進和諧的重要司法工作,事關公民權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和國家長治久安。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jiān)督下,認真履行 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公正審判刑事案件。200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共審結一審、二審和再審刑事案件424萬余件,平均每年遞增2.75%。
(一)依法懲罰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五年共審結一審刑事案件338.5萬件,判處罪犯418.4萬余人,平均每年分別遞增3.44%和5.85%。堅持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積極參加“嚴打”整治斗爭和“打黑除惡”、禁毒等專項斗爭,共審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爆炸、殺人、搶劫、綁架、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120萬余件,判處罪犯160萬余人,比前五年分別上升27.41%和32.82%,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占41.06%,超出全部刑事犯罪重刑率22.82個百分點,始終保持對嚴重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積極開展整頓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治理商業(yè)賄賂等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以及侵犯知識產權、金融詐騙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判處罪犯10萬余人,同比上升26.92%,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判處罪犯12萬余人,同比上升12.15%,其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犯8056人,同比上升1.87倍。在判處的罪犯中,原縣處級以上公務人員4525人,同比上升77.52%,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依法從嚴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的重大責任事故犯罪,判處罪犯6659人,同比上升66.89%,促進安全生產。同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理,對107萬罪行較輕的被告人,依法判處緩刑、管制和單處附加刑,同比上升36.48%,占判處罪犯總數(shù)的25.72%,同比上升1.56個百分點,積極轉化消極因素,爭取更好改造效果。落實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職責,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平安創(chuàng)建活動,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判處未成年罪犯38萬人,其中適用非監(jiān)禁刑12.6萬人,同比分別上升76.74%和1.37倍,配合社區(qū)、學校、家庭進行矯治;依法減刑200余萬人次,假釋9萬余人,同比上升25.84%,促進罪犯改造;通過公開審判以案說法普法,提高全民法治意識;針對辦案發(fā)現(xiàn)的治安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司法建議,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嚴格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和各項制度,確保審判活動合法公正。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制度,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各項訴訟權利,體現(xiàn)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tǒng)一。切實落實陪審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實施三年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55萬件次,年均遞增29.09%,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切實落實審判公開,所有一審案件依法開庭審理,逐步擴大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推進再審案件開庭審理,自2006年下半年起,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依法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開庭審理一律公開進行,增強審判活動透明度。切實落實辯護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依法行使會見被告人、閱卷、調查取證、出庭辯護的權利,累計為32萬余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同比上升2.3倍,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切實落實被害人參與訴訟,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著力加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自訴案件矛盾化解工作,調解、撤訴結案占此類案件63.96%,實現(xiàn)案結事了。14個省市地方法院在當?shù)攸h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對無法得到賠償?shù)谋缓θ私o予救助,緩解被害人的生活困難,體現(xiàn)司法人文關懷。切實落實證據制度,規(guī)范庭審舉證、質證,推進關鍵證人和鑒定人出庭作證,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嚴格按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裁判標準,準確查明事實,依法定罪量刑,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1萬4千余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實落實案件審理期限制度,強化審限管理,建立超審限預警、催辦、督辦等機制,實現(xiàn)防止超審限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當庭宣判率和審限內結案率年平均達到25.43%和99.56%,2007年比2003年分別上升5.31個百分點和1.21個百分點。嚴格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的死刑復核程序,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 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改變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的做法,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統(tǒng)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tǒng)一死刑適用的標準,確保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
(三)加強審判指導監(jiān)督,促進辦案質量效率提高和法律政策統(tǒng)一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工作中遇到的具體應用刑事法律問題,認真聽取立法機關意見,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出臺司法解釋33件、制定規(guī)范性司法文件34件,指導統(tǒng)一、規(guī)范適用法律。通過組織調查研究、交流審判經驗、發(fā)布典型案例等多種措施,加強刑事審判業(yè)務指導,促進刑事審判公正高效開展。嚴格規(guī)范請示制度,除法律適用問題外,認定事實和定罪量刑問題一律不得請示上級法院。加強審級監(jiān)督和審判監(jiān)督,共審結刑事二審案件47萬余件,對其中認定事實不清、定罪量刑不當?shù)?萬余件,依法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同比下降2.4個百分點;重視涉法涉訴信訪,認真查辦歷年來生效刑事裁判申訴案件6萬余件,同比上升22.45%,對其中確有錯誤的8282件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四)自覺接受監(jiān)督,保障和促進審判公正。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 刑事訴訟法執(zhí)法檢查提出的各項要求,認真改進審判工作,規(guī)范刑事訴訟行為,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保證 刑法的正確實施。按照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要求,主動向各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接受檢查、詢問和質詢,嚴格落實司法解釋備案制度。認真辦理各級人大常委會及人大代表相關建議,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答復和認真落實全國人大代表有關刑事審判的建議案109件,促進了司法公正。
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審理刑事抗訴案件13496件。對抗訴理由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不當?shù)?449件,依法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落實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審判委員會的規(guī)定,檢察長、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討論重大刑事案件,暢通法律監(jiān)督渠道。
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包括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lián)系,建立完善案件發(fā)布和庭審采訪制度,注重典型案件宣傳的社會效果,滿足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和裁判結果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
(五)加強隊伍建設,審判人員素質不斷提高。通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開展黨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錦濤總書記重要講話“大學習、大討論”活動,提高隊伍政治素質,明確刑事審判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選調優(yōu)秀人員充實刑事審判,全國法院現(xiàn)有1萬9千余名刑事審判人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占77.67%,具有碩士、博士學位的946人。組織對刑事法官和審判委員會委員建國以來最大規(guī)模的刑事業(yè)務培訓,增強司法能力,提高裁判水平。加強隊伍管理和廉政建設,嚴格審判工作紀律,提高職業(yè)道德素質,確保公正廉潔辦案。制訂《法官行為規(guī)范》,強化對刑事司法行為的監(jiān)督。表彰先進集體和優(yōu)秀法官,弘揚正氣。
人民法院按照黨和人民的要求,充分發(fā)揮刑事審判職能,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保障改革、促進發(fā)展、維護穩(wěn)定,為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順利發(fā)展作出了應有貢獻。刑事審判工作取得的進展和成效,是黨中央、各級黨委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的結果,是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支持的結果,是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司其責、密切配合的結果,是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關心、支持的結果。
借此機會,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代表給予人民法院和刑事審判工作的理解、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二、 當前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挑戰(zhàn)和問題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任務更加繁重。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特點,決定了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我國仍然處于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fā)、對敵斗爭復雜的時期,刑事案件仍會逐年增多。五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刑事案件年均增長2.77%,一些地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槍涉毒犯罪猖獗,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犯罪頻發(fā),暴力恐怖活動增多,人民法院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任務更加艱巨。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刑事犯罪與現(xiàn)階段社會矛盾的關聯(lián)性更加緊密,侵犯財產犯罪增多,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上升,流動人員中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和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突出,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責任更加重大。
人民群眾對刑事審判提出新要求、新期待。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民主法治進步,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不斷增加,對刑事司法公正的關注程度和要求愈來愈高。不僅要求準確及時懲罰犯罪,維護社會安全,還期待充分有效保障人權;不僅要求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人權,還期待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不僅要求依法審判刑事案件,還期待切實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wěn)定和諧;不僅要求公開定罪量刑結果,還期待審理過程和裁判理由公開透明,參與和監(jiān)督審判全過程;不僅要求案件審判正當合法,還期待裁判合情合理,符合社會不斷進步的正義觀念。
刑事審判隊伍現(xiàn)狀與新形勢新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隊伍中存在適用法律政策能力不強、辦案質量不高以及社會效果不好等問題,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不適應;隊伍中存在審判行為不規(guī)范、群眾工作能力不夠、化解矛盾不力的現(xiàn)象,極少數(shù)法官違法辦理“關系案、金錢案、人情案”,與嚴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適應;隊伍中現(xiàn)有審判人員的數(shù)量和素質,以及物質保障不到位,與新形勢下日益繁重的審判任務不適應。
刑事審判中還存在不少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識把握不夠一致,有的案件未能充分體現(xiàn)政策,導致裁判寬嚴失當;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不能依法充分適用非監(jiān)禁刑,影響矯治效果。被告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比例偏低,證人出庭很少;審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超過法定期限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附帶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被告人賠償能力普遍不足,判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不能執(zhí)行到位,影響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實現(xiàn);依法判處的財產刑難以執(zhí)行,損害司法權威。新類型案件政策法律界限不明,審理難度大。以上問題原因復雜,需要我們采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三、 進一步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
順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的新形勢和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人民法院必須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不動搖,始終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動搖,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不動搖,始終堅持黨的事業(yè)至上、人民利益至上、 憲法法律至上的指導思想不動搖,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準確把握刑事審判的特點和規(guī)律,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刑事審判工作,更好地承擔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捍衛(wèi)者的使命和責任,更好地承擔起維護黨的執(zhí)政地位、維護國家安全、維護人民權益、確保社會大局穩(wěn)定的政治任務。今后,要更加注重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最大限度地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良好的秩序和環(huán)境;更加注重化解矛盾促進和諧,實現(xiàn)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更加注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推進刑事審判工作機制改革,確保 刑法、 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最大限度地贏得社會公眾對國家法治的信任和尊重,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保障。
(一)正確執(zhí)行法律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堅持罪 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的 刑法原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從有利于減少犯罪、增強群眾安全感、促進社會和諧出發(fā),準確把握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針對現(xiàn)階段刑事犯罪高發(fā)態(tài)勢,繼續(xù)堅持依法“從嚴”懲治的一面,對那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堅決依法嚴懲。對于走私、集資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嚴重職務犯罪,以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偽劣農資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犯罪,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罪該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從懲治腐敗和維護穩(wěn)定的高度,對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和其他職務犯罪,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非監(jiān)禁刑。同時注意依法“從寬”處理的一面,對那些社會危害不大、主觀惡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情節(jié)的,以及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依法從寬處理。寬嚴都要依法進行,寬嚴都要落實到位。切實做到審時度勢,體現(xiàn)區(qū)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效果良好。
(二)嚴格遵循法定訴訟程序和制度,確保刑事審判的質量和效率。認真落實 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原則和制度,依法公正審理好每一起刑事案件,切實保證裁判經得起法律衡量、經得起社會評價、經得起歷史檢驗,實現(xiàn)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有機統(tǒng)一。深入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切實做到審判過程公開、裁判理由公開、審判結果公開。著力提高一、二審開庭審理的水平,依法規(guī)范質證認證,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積極探索遠程作證等證人出庭的不同方式。堅決執(zhí)行修訂后的 律師法,依法保障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責,依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權,依法保障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權利,推進落實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措施。切實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格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堅持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裁判質量。堅持公正第一、注重效率原則,在確保審判質量的前提下,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完善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制度,堅決糾正和防止超期羈押、久拖不決現(xiàn)象。
(三)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jiān)督,確保刑事審判公正高效權威。加強對刑事政策和適用法律問題研究,強化司法解釋、案例指導工作,統(tǒng)一法律適用和寬嚴標準,保證刑事法律政策依法正確適用。抓好對重大、敏感、社會關注案件審判的工作指導,進一步規(guī)范請示制度,非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一律不得請示??偨Y量刑規(guī)范化試點經驗,加快出臺量刑指導性意見,依法規(guī)范刑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防止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維護法制統(tǒng)一。抓緊制定嚴格減刑和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和執(zhí)行措施、依法正確適用非監(jiān)禁刑和加強財產刑執(zhí)行工作的司法解釋。加強刑事審判監(jiān)督工作,完善科學的辦案質量評估標準和考核機制,重視檢察機關抗訴、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審理,加強審判監(jiān)督,堅持依法糾錯,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
(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確保刑事司法正義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切實解決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法官不足、經費保障困難等突出問題,發(fā)揮基層人民法院更廣泛聯(lián)系群眾、服務群眾的特點,依法及時審判刑事案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促進城鄉(xiāng)社會安定。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充分發(fā)揮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熟悉社情、了解民意的優(yōu)勢,使刑事審判更加貼近群眾,體現(xiàn)群眾意愿。更加注重附帶民事訴訟和自訴案件調解,堅持自愿、合法原則,著力化解矛盾,努力促進賠償?shù)轿?。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視對輕微犯罪特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理,依法充分適用非監(jiān)禁刑,促使犯罪人順利回歸并融入社會,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五)加強刑事審判隊伍建設,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司法。堅持以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司法為標準,全面加強刑事審判隊伍建設,確保刑事法官隊伍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優(yōu)良、司法公正。著力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廉潔意識,確保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著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刑事法官認識和把握大局、了解社情民意、掌握法律政策精神以及做群眾工作等方面的能力,增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釋法說理能力,更加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爭取更好的社會效果。著力加強審判作風建設,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更加注重保障民生,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堅決糾正就案辦案、忽視被告人和辯護人意見、漠視被害人權益保護的不良作風。著力加強廉潔司法教育,不斷完善規(guī)范刑事審判活動制度建設,健全監(jiān)督管理,嚴肅查處違紀違法,確保司法公正廉潔。
(六)堅持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確保刑事審判工作健康發(fā)展。黨的領導和人大監(jiān)督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堅強保證。我們要更加自覺地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jiān)督,及時向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問題,堅決執(zhí)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認真聽取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與人大代表的聯(lián)絡,認真改進刑事審判工作。同時,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監(jiān)督,接受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包括新聞輿論的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
借此機會,我們建議,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要求和刑事審判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刑事法律制度。一是適當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以利于及時審判被告人認罪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二是適當延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期限,以確保審判質量;三是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充分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四是制定刑事證據規(guī)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五是完善刑罰制度,建立社區(qū)矯正制度,增強改造罪犯效果。
人民法院依法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任務繁重而艱巨。我們要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嚴格執(zhí)行 刑法、 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確保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王勝俊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刑事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有關用語說明(僅供參考)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基本涵義是針對犯罪的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一方面,要毫不動搖地堅持“嚴打”方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爆炸、殺人、搶劫、綁架、毒品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堅持依法嚴厲懲罰。另一方面,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依法從寬處理;對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也要依法予以考慮,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
2.審判公開:是 憲法、 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審判原則。根據規(guī)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事案件一律公開進行,允許人民群眾旁聽。所有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人民法院切實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對所有一審案件依法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進一步具體明確了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范圍,自2006年下半年起,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依法開庭審理,確保法定審判程序得到落實。
3.辯護制度:是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這一 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的體現(xiàn)和保障。人民法院通過保障被告人及其委托辯護人行使辯護權、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等方式,切實落實辯護制度。除被告人自行辯護,人民團體或被告人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親友辯護以外,律師出庭辯護率2003年為22.35%,2007年為18.65%,指定辯護占有辯護人案件的比例由2003年的21.67%上升至2007年的23.32%。為加強和規(guī)范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為確保死刑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合法權益,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guī)定》。
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造成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以彌補被害方損失,減輕當事人訴累,節(jié)省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人民法院重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始終注重調解,努力實現(xiàn)案結事了。據抽樣統(tǒng)計,2007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撤訴結案比例達52.02%,比2003年上升5.62個百分點。
5.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是指在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不能依法從被告人及其他責任人處獲得實際經濟賠償而生活陷入困境的情況下,由國家提供適當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暫時的生活或醫(yī)療方面困難的制度。近年來,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和試行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山東、江蘇、浙江等十四個省市的部分法院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機制,僅江蘇一省五年來就救助刑事被害人374人次,救助總金額達649.4234萬元。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支持地方法院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積極配合中政委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議”,推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建設。
6.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各類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都作了明確規(guī)定,旨在保障被告人權利和防止超期羈押。人民法院深入開展清理超審限刑事案件活動,及時糾正存在的超審限刑事案件,并通過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其他內部監(jiān)督機制,依法明確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推行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理等方式,提高辦案效率。年審結刑事案件中超審限的比例由2003年的1.3%下降至2007年的0.15%。
7.死刑案件核準:是指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判決和裁定,依照死刑復核程序進行審查核準的制度,旨在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統(tǒng)一適用死刑的標準,保證死刑適用的正確性。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同時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案件。
8.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又叫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法定主體依照法定條件提起,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訴訟程序。分為基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行使抗訴權引起的再審程序和當事人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程序。刑事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意義在于依法糾正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五年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質量有所提高,刑事再審案件的收案數(shù)由2003年的3633件下降至2007年的2831件。
9.抗訴: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項法律監(jiān)督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抗訴分為兩類:一類是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一類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報告中抗訴案件數(shù)字不一致,主要是因為:(1)報告口徑不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告的是提出的抗訴案件數(shù)量,最高人民法院報告的是審結的抗訴案件數(shù)量。部分案件因檢察院撤回抗訴或人民法院尚未審結而存在數(shù)字上的差異。(2)統(tǒng)計范圍不同。有些案件檢察院在法院決定再審前撤回了抗訴;有些案件法院正在二審或再審審理中,尚未計入審結數(shù);有些案件法院在檢察院提出抗訴時已經根據案件當事人的申訴決定再審,不作為抗訴案件統(tǒng)計,但檢察院已經作了抗訴審查工作,已作為抗訴案件統(tǒng)計。
10.刑事簡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輕微刑事案件時依法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程序。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是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1.財產刑:是刑罰種類中罰金和沒收財產的統(tǒng)稱,可起到給基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人以懲罰,剝奪他們犯罪資本的作用。人民法院嚴格依法適用財產刑,注重發(fā)揮財產刑應有的作用,財產刑適用比例普遍較高。但由于財產刑執(zhí)行相關配套措施缺失、執(zhí)行方式單一、被執(zhí)行人無執(zhí)行能力等多種原因,財產刑執(zhí)行難,執(zhí)結率低,空判現(xiàn)象普遍存在,需要采取措施進一步解決。
12.未成年人犯罪審判:我國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根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特點,建立專門的少年法庭,適用特殊的審理方式,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注重與家長、學校、街道密切配合,盡可能多地適用非監(jiān)禁刑,做好延伸幫教工作,以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13.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是指為提高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在現(xiàn)有刑事訴訟法律框架內,對某些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采取簡化部分審理程序,并對作有罪供述的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從而快速審結案件的一種審理方式。
14.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依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規(guī)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制度。該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司法活動的一種重要形式,充分體現(xiàn)了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潔,增強司法權威。按照法律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可參與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是其所參加的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15.非監(jiān)禁刑:通常是指不在監(jiān)獄等禁閉場所執(zhí)行的不剝奪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及執(zhí)行方式的總稱,包括管制、單處附加刑、緩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對防止犯罪人的交叉感染,促進犯罪人早日回歸社會,降低刑罰成本,節(jié)約司法資源有積極作用。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非監(jiān)禁刑,適用率逐年提高,發(fā)揮了非監(jiān)禁刑應有的作用。據抽樣統(tǒng)計,2007年非監(jiān)禁刑再犯率為1.32%,比監(jiān)禁刑再犯率低7.67個百分點。
16.社區(qū)矯正:是指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人置于社區(qū)內,由專門的國家機構,在機關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的協(xié)助下,矯正其犯罪意識和惡習的刑罰執(zhí)行活動。與監(jiān)獄矯正相對應,是保障非監(jiān)禁刑執(zhí)行效果的配套機制。范圍主要是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刑滿釋放后繼續(xù)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有利于改進非監(jiān)禁刑的教育改造效果,預防重新犯罪,增強社區(qū)公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