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07月2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法〔2007〕8號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2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司發(fā)[200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2007年7月6日至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召開了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出席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一中全會精神,充分肯定了近年來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成績,深刻闡述了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對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任務要求。羅干同志的重要講話具有很強的思想性、針對性和指導性,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F(xiàn)將羅干同志的講話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切實貫徹執(zhí)行。
羅干同志的講話
(2007年7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召開這次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研究部署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工作,對于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wěn)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支持下,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不斷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人民調解組織逐步健全,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規(guī)范化水平不斷提高,有效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為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調解工作者身處基層,忠于職守,無私奉獻,在平凡的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業(yè)績,涌現(xiàn)出一大批先進典型。這次受到表彰的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就是其中的優(yōu)秀代表。在此,我代表黨中央、國務院,向受到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并借此機會,向辛勤工作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第一線的廣大人民調解員,向支持、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基層法官和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者表示親切的慰問!
下面,我強調三點意見。
一、 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6月25日,胡錦濤同志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發(fā)表重要講話,強調要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胡錦濤同志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了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若干重大問題,對于進一步統(tǒng)一思想認識,推動科學發(fā)展,促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胡錦濤同志的重要講話精神,扎扎實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而努力奮斗。
人民調解制度是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我們黨歷來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我們黨在不斷總結民間調解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人民調解制度,并不斷發(fā)展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為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順利進行,作出了重要貢獻。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人民調解工作進入了新的發(fā)展階段,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等方面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fā)提出的重大戰(zhàn)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xiàn)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調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更多采用調解方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xié)商、疏導等辦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任何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xù)過程。人民調解的主要職能是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職能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把人民調解工作貫穿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整個過程。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人與人和諧相處,促進民主法治建設,促進社會安定有序,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
人民調解工作是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穩(wěn)定的,經濟持續(xù)平穩(wěn)較快發(fā)展。綜合國力大幅度提高,社會事業(yè)不斷進步,人民生活不斷改善,社會政治長期保持穩(wěn)定。但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我國經濟社會生活還會出現(xiàn)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我們黨要帶領全國人民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yè)推向前進,必須深刻認識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階段性特征,深刻分析社會矛盾產生的原因,正視矛盾,積極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民間糾紛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各個方面,數(shù)量多,原因復雜,如果發(fā)現(xiàn)及時、處理得當,就能變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反之,就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轉化為刑事案件,引發(fā)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wěn)定。人民調解具有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易于為人民群眾所接受,是化解民間糾紛的有效手段。同時,通過人民調解,可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培育良好社會風尚,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有效預防矛盾糾紛。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下,必須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優(yōu)勢,健全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有效預防、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
人民調解工作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具有基礎作用。在處理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長期實踐中,我們形成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在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從實踐來看,人民調解工作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發(fā)揮著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員來自基層、貼近群眾、了解民情,便于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工作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往往最先接觸各種矛盾糾紛,了解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可以在矛盾糾紛產生之初做工作,避免矛盾激化。人民調解是群眾性調解工作,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開展調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糾紛、教育廣大人民群眾的有效方式,是我們的政治優(yōu)勢。做好新時期的調解工作,必須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的作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著力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工作體系,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多一些調解疏導,使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化解。
各級黨委、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把人民調解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 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任務更加艱巨,責任更加重大。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指示精神,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研究新情況,解決突出問題,更好地履行人民調解職能,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
(一)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同時,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發(fā)展的關鍵時期,還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矛盾和問題。要認真研究新形勢下各類矛盾糾紛的規(guī)律和特點,切實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化解工作。特別要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放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背景下來謀劃安排。根據(jù)矛盾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充分利用“村頭”、“地頭”、“街頭”、“炕頭”調解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因地制宜、不失時機地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充分說理,耐心疏導,消除隔閡,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要加強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和生產經營等常見性、多發(fā)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促進家庭和諧、鄰里和睦,維持和發(fā)展和諧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關系。同時,要適應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發(fā)展變化的趨勢,引導人民調解組織積極介入土地承包、環(huán)境保護、勞動爭議、醫(y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方面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的作用,化解矛盾糾紛。
(二)強化人民調解工作預防矛盾糾紛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功能。人民調解工作過程,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也是預防矛盾糾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在人民調解工作中,要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預防矛盾糾紛的作用,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貼近群眾、網絡健全的優(yōu)勢,準確了解掌握民間矛盾糾紛信息,及時發(fā)現(xiàn)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向基層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社情民意,預防矛盾糾紛。要建立完善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矛盾糾紛信息反饋機制,努力防止簡單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引發(fā)群體性事件。要注重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制宣傳教育功能,把個案調解與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特別要根據(jù)一些地區(qū)、行業(yè)矛盾糾紛的特點,結合典型案例調解,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增強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不僅要注重化解矛盾糾紛,還要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遵紀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訴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
(三)加強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化、規(guī)范化建設。要加強人民調解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進行。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規(guī)范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工作制度,嚴格人民調解工作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要求,實行公開調解。切實遵循依法調解、平等自愿、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要依法維護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增強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要不斷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工作機制,變被動調解為主動調解,重點做好疑難、復雜矛盾糾紛,跨地區(qū)、跨部門、多主體、易激化矛盾糾紛的調處工作。堅持以人為本,既注重從法律的角度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析,使當事人知法懂法,又善于運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讓他們知榮辱、明是非。要總結推廣建立專業(yè)性的調解工作室、工作站等做法,努力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認真研究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問題,通過建立矛盾糾紛調解聯(lián)動機制、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xié)調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等,實現(xiàn)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配合,增強人民調解工作效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和信訪工作結合起來,通過加強人民調解,妥善處理信訪問題,充分發(fā)揮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中的積極作用。
(四)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村(居)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發(fā)展和完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要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需要,創(chuàng)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積極發(fā)展區(qū)域性、行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要從實際出發(fā),積極探索建立便民利民的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拓展人民調解的工作領域。
人民調解員隊伍是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堅持人民調解員選任條件,把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具有較高思想道德素質,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為人公正,聯(lián)系群眾,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人員選聘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要通過村(居)委會成員兼任、選舉和聘任等辦法,及時配齊人民調解員。要適應當前矛盾糾紛的變化特點,注意把那些具有各種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充實到人民調解員隊伍中,改善人民調解員隊伍的結構。要廣泛吸納法律工作者參加人民調解工作。要加強人民調解員法律知識、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社會公德教育等方面的培訓,著力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和能力,建設一支適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
三、 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人民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動人民調解工作不斷發(fā)展。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聽取人民調解工作匯報,認真研究解決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切實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業(yè)務經費、人員培訓經費,落實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經費落到實處。要認真解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等實際問題,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良好的環(huán)境和條件。廣大人民調解員身處基層,默默奉獻,條件艱苦,工作辛苦。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愛護這支隊伍,關心他們的疾苦,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和問題。要廣泛深入地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作用,宣傳人民調解員的奉獻精神,使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更加了解人民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為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發(fā)展創(chuàng)造有利的社會環(huán)境,奠定牢固的群眾基礎。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斷總結經驗,結合工作實際,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要結合具體案件,與司法行政機關協(xié)調配合,采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yè)務指導,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yè)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對于一些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要支持人民調解組織積極參與訴前調解。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民事案件時,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維護人民調解工作的嚴肅性。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要努力探索在新時期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徑,和司法行政部門一起,進一步健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機制,使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協(xié)調發(fā)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日常工作的指導,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水平。要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根據(jù)新時期矛盾糾紛的發(fā)展變化,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與發(fā)展。要認真總結人民調解工作的實踐經驗,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的人民調解制度。要進一步加強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設,更好地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職責。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司法所,要切實承擔起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責任,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fā)展,不斷取得新的成績。各級黨委、人大、政府要高度重視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基礎工作,大力支持基層法官隊伍和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為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可靠的組織保證。
人民調解工作責任重大,使命光榮。讓我們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努力開創(chuàng)人民調解工作新局面,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