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6年04月0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5〕民他字第25號
施行日期2006年04月03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5]民他字第25號)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羅金會等五人與云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shù)爻擎?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