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5年02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5〕行他字第4號
施行日期2005年02月2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5]行他字第4號)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行政機關頒發(fā)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的行為是否屬于確認具體行政行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5號批復中的“確認”,是指當事人對自然資源的權屬發(fā)生爭議后,行政機關對爭議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所作的確權決定。有關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屬于行政許可性質,不應包括在行政確認范疇之內。據此,行政機關頒發(fā)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的行為不屬于復議前置的情形。
此復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