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7月2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辦〔2004〕346號
施行日期2004年07月2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國法院審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將不斷增加,為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我國法院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現可參照我國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達公約,請求外國協(xié)助送達我國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書?,F就我國向外國送達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書的做法通知如下:
對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達公約成員國送達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書的,可參照1965年訂立于海牙的《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和我國內相關程序向有關外國提出司法協(xié)助請求,通過公約規(guī)定的途徑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