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日期:2014.1.27
施行日期:22014.1.27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辯護人要求查閱、復制訊問錄音、錄像如何處理的答復》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室《關于辯護人要求查閱、復制訊問錄音、錄像如何處理的請示》(滬檢研[2013]22號)收悉,經與公訴廳研究并征求最高法院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即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人的閱卷范圍僅限于案件的案卷材料。對案卷材料以外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并未授權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辯護人是否可以查閱、摘抄和復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案件情況決定。
二、根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訴訟文書和證據(jù)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不是訴訟文書和證據(jù)材料,屬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材料,辯護人未經許可,無權查閱、復制。
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的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jù),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檢察院查看(聽)相關的錄音、錄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犯罪線索的內容,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訊問錄音、錄像的相關內容作技術處理或者要求辯護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調取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訊問錄音、錄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錄音、錄像。但辯護人無權自行查閱、復制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
此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