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5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01〕民立他字第19號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15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再審裁定終結訴訟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訴的請示》的復函
(2003年5月15日 [2001]民立他字第19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魯立經發(fā)字第8號《關于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再審裁定終結訴訟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訴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你院請示涉及的山東省東阿縣大李鄉(xiāng)人民政府與東阿縣水泵廠借款糾紛一案,屬于再審中發(fā)現申請人主體不合格而裁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該裁定提起抗訴,缺乏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