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3年03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明傳〔2003〕75號
施行日期2003年03月2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3年3月26日 法明傳[2003]75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中國重型汽車集團下放山東省管理的企業(yè)將實施分立重組。截止2003年2月28日,山東省政府按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11月19日正式批復的中國重型汽車財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重汽財務公司)的重組方案,已同166戶債權人中的139戶達成了一致的重組意見,占全部債務的73.92%。由于重汽財務公司同剩余的27戶債權人簽訂重組協(xié)議仍需要一段時間,并涉及中國重型汽車集團下放陜西、重慶管理的企業(yè),為確保這項工作善始善終地完成,維護社會穩(wěn)定,經研究決定,繼續(xù)延長以中國重型汽車集團及其下放到山東、陜西、重慶等省市原中國重型汽車集團管理的企業(yè)為被告的經濟糾紛案件的暫緩受理、中止審理、中止執(zhí)行的期限至2003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