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布日期:2008年11月7日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于征求對國稅函〔2002〕893號文件適用暨x×公司案定性問題意見的函》的回復函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yè)符合國稅函〔2002〕893號文件規(guī)定經營方式的應按該文處理,但不符合該文的情形是否認定為虛開,不可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處理。建議公安機關核實××公司是否存在實際經營業(yè)務,如果確系“開票公司”,xx公司為甲鋼廠的開票行為傾向認定為虛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