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辦發(fā)〔2001〕1號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01年6月11日法辦發(fā)[2001]1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根據刑事審判工作實際的需要,現將一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決書、延期審理決定書、限制出境決定書和退回減刑、假釋建議書用的決定書等4份補充的新樣式印發(fā)給你們,望認真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