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2008.04.24
【實施日期】 2008.04.24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準2007年3月20日由時任外交部副部長戴秉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巴黎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