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8年12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1998〕152號
施行日期1998年12月1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1998年12月18日 法〔1998〕15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根據國務院國發(fā)〔1996〕20號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做好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請示的通知》的有關精神,為有利于證券回購債務清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對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問題,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對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糾紛,未受理的,暫不受理;已經受理的上述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應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中止訴訟;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應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中止執(zhí)行;對因此類糾紛案件已裁定凍結上述證券回購機構帳戶款項的,應當解除凍結。何時恢復訴訟和執(zhí)行,依照本院通知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