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5年07月0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7月06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吳冠中訴上海朵云軒、
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權公司著作權糾紛案的函
(1995年7月6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3月27日關于吳冠中訴上海朵云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著作權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我們認為:上海朵云軒、香港永成古玩拍賣有限公司不聽勸阻,執(zhí)意拍賣假冒他人署名美術作品的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及其他有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因此,同意你院提出的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兩被告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損失民事責任的意見。賠償損失的范圍和數(shù)額,應根據(jù)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的物質(zhì)損失和精神損害的全部實際損失,以及本案的綜合情況予以確定。對被告的侵權行為還應當予以民事制裁。賠償?shù)臄?shù)額和民事制裁的具體方式由你院研究決定。
以上意見,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