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01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4年01月2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關于如何理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批復》收悉,經(jīng)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中,對本單位實施走私犯罪起決定作用的、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的領導人員。單位的領導人如果沒有參與單位走私的組織、決策、指揮,或者僅是一般參與,并不起決定作用的,則不應對單位的走私罪負刑事責任。
所謂“直接負責人員”,是指直接實施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或者雖對單位走私犯罪負有部分組織責任,但對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不起決定作用,只是具體執(zhí)行、積極參與的該單位的部門負責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