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4年09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發(fā)〔1994〕15號
施行日期1994年09月09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次調整部分人民警察警銜的通知
(公發(fā)〔1994〕1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人民檢察院、高級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解決首次評授警銜后出現的一些問題,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xié)調小組決定,再對部分人民警察警銜進行一次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 調整的對象和條件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二級警員至二級警監(jiān)和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一級警察一級警員至二級警監(jiān),德才表現較好,從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9月1日(含在此期間職務晉升的)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的,可在現警銜的基礎上,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調整到上一級警銜。
二、 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待作出審查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整。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已批準離休、退休或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時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
(二)1994年9月1日前已批準調離人民警察機關的和調到非授銜單位的;
(三)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以上處分不滿1年的;
(四)政治表現、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工作不稱職的;
(六)除因公致傷、致殘者外,連續(xù)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復工作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四、 調整的方法步驟
(一)搞好思想教育。要認真宣傳這次調整部分人民警察警銜的意義和原則,把黨和政府的關懷化為做好本職工作的動力:結合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二)考核鑒定。符合調整條件的,應在考核的基礎上,作出鑒定。
(三)審批。按照《警銜條例》規(guī)定的標準權限審批,凡擬調整為三級警監(jiān)以上警銜人員的審批程序仍按照《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在調整警銜期間,凡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晉升條件的,即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的,授銜時間從達到晉升條件之日算起。
五、 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警銜關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級黨委和政治部門要嚴肅認真地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加強組織領導,要有專門的機構和專人負責警銜工作。執(zhí)行中,要嚴格掌握標準條件,加強群眾監(jiān)督,杜絕各種不正之風。
這次調整警銜工作,應于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各省級單位微調到二級警監(jiān)以上的要在10月底前、警督警銜在11月底前上報到主管部門。
1994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