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2年03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辦〔1992〕24號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現(xiàn)將司法部律師司給我院研究室《關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的復函》轉發(fā)給你們,請照此辦理。
附:司法部律師司關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的復函 (92)司律字第002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號函即《關于明確中國專利代表(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深圳辦事處的性質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辦字第030號文件,即《關于設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經有關部門批準,我部決定在香港設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國律師組成,對內、對外以中國律師身份辦理有關法律事務?!爆F(xiàn)在,該公司在深圳設立了辦事處,它具有我國境內律師事務所的性質和法律地位,該公司成員持有深圳辦事處的證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工作執(zhí)照》時,應準予以律師身份參加訴訟。
1992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