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2000]司律公函073號
公布日期:2000.12.29
施行日期:2000.12.29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關于涉外親屬關系公證書格式問題的復函
([2000]司律公函073號)
福建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今年十二月十三日《關于能否變通為曾鳳珠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書的請示》函悉。你處請示澳大利亞駐滬總領事館要求在申請赴澳定居的曾鳳珠親屬關系公證書中,加入申請人“只有上述二個子女”的證詞內容,公證處能否辦理。經(jīng)研究,基本同意你處意見,公證處可以在不違反真實、合法原則的前提下,將上述內容與親屬關系事實一并予以公證證明。
由于涉外親屬關系公證書因使用地、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內容要求不同的現(xiàn)實,已使用多年的試行格式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適應這種要求,我司擬根據(jù)需要進行完善。希望各地涉外公證處在辦證中注意總結,提出修改意見,由省級司法廳(局)公證管理部門及時匯總并提出完善建議報我司。
此復。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