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20年08月2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法制〔2020〕1009號
施行日期2020年08月2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了貫徹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規(guī)范公安機關刑事執(zhí)法活動,公安部對《公安機關刑事法律文書式樣(2012版)》中的部分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修改和補充,其中,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7個法律文書式樣進行了修改,補充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對有關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進行修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中增加了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和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向值班律師尋求法律幫助等權利,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二)對《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進行修改。根據(jù)刑事訴訟法、《指導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在《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進行說明的內容;在《起訴意見書》中增加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內容;在這兩種文書中均增加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要簡要寫明相關情況的要求。
(三)對查封、扣押措施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完善。為了防止隨意查封、扣押,在《扣押清單》《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增加了“法律文書號”。
(四)新增了法律文書式樣。為規(guī)范取保候審執(zhí)行和鑒定活動,新增加了《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3個法律文書式樣。
二、 工作要求
(一)組織學習培訓。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和載體,組織廣大民警特別是一線辦案人員、審核審批人員及時學習,熟悉掌握此次修改和補充法律文書式樣的具體內容和制作使用要求。
(二)確保規(guī)范使用。此次對法律文書式樣的修改和補充,體現(xiàn)了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對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提出的新要求,各地要嚴格貫徹落實,保證辦案質量,防止出現(xiàn)執(zhí)法問題。特別是要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適用,對于涉案金融賬戶內的財產,只能依法采取凍結措施,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扣押??垩贺斘铩⑽募?,要在《扣押清單》中填寫《扣押決定書》文號;如果是在執(zhí)行拘留、逮捕或者搜查過程中進行扣押的,應當填寫《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等法律文書號,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制作《扣押決定書》,并在《扣押清單》中填寫該法律文書號。對于查封、解除查封的,要在《查封/解除查封清單》中填寫《查封決定書》《協(xié)助解除查封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號。
(三)做好辦案信息系統(tǒng)中法律文書的更新。請各省級公安機關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新式樣對執(zhí)法辦案信息系統(tǒng)中的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更新。對公安部未制定統(tǒng)一法律文書式樣的,各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制定。
各地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法制局。
公安部辦公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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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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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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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請批準逮捕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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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訴意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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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押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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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封/解除查封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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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準許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市縣決定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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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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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準予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決定書.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