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4年10月2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4]司發(fā)勞改字第526號
施行日期1984年10月2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轉發(fā)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
現將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執(zhí)行。
為使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第二戰(zhàn)役的政治攻勢更有成效,在對在押犯和勞教人員加強政策、前途教育的同時,要深入地開展認罪、認錯教育,對他們坦白交代和檢舉揭發(fā)出來的各類線索材料,應指定專人認真整理,分別處理。對涉及社會上重大案件線索,要分清緩急,凡涉及行動破壞如劫機、劫船、爆炸等暴力性案件線索,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查處;屬于一般案件的線索,要按照案件管轄分工盡快轉告主管部門查處,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勞改、勞教單位轉來的案件線索,要認真研究,抓緊查證,并將查證的情況及時告知原轉件單位。對所提供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特別是對因檢舉而破獲重大案件、或抓獲嚴重犯罪分子、或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在押犯和勞教人員,要及時兌現政策,給予獎勵:對已決犯可依法減刑、假釋;對未決犯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刑罰;對勞教人員可予以減期或提前解教;已調往邊疆或被注銷城市戶口的,還可調回或恢復其城市戶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掌握的有關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罪行的線索材料,不需要另案查處的,也應主動及時地轉交勞改、勞教單位處理。
附:
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司法廳關于及時核實處理
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通知
集中打擊以來,公、檢、法、司互相配合,協同作戰(zhàn),在在押犯和勞教人員中開展了強大的政治攻勢,促使在押犯和勞教人員坦白交代余罪,檢舉揭發(fā)了一大批案件線索,破獲了一批積案,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為了進一步把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引向深入,把隱藏較深的犯罪分子挖出來,現將核實和處理在押犯和勞教人員提供的案件線索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在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斗爭中,要繼續(xù)開展政治攻勢。對在押犯和勞教人員要集中一段時間進行政策和前途教育,促其思想轉化,坦白交待余罪,檢舉揭發(fā)同伙,提供案件線索,對已揭發(fā)出來的案件線索,要分類排隊,研究分析。對在獄內的現行破壞活動,要組織專門力量立即進行偵破,及時處理。對涉及到社會上的案件線索,要在三日內整成單行材料,轉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同時要適時召開政策兌現大會,分化瓦解犯罪分子。
二、 各級公安機關對勞改、勞教等有關單位轉交的案件線索,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組織相應的力量抓緊查證落實,一般要在一兩個月內將查證情況轉告原揭發(fā)單位,做到件件有著落,件件有回聲,不能久拖不辦,以便對揭發(fā)問題的在押犯和勞教人員做出適當處理,使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落到實處。
三、 各級法院、檢察院,對政治攻勢中揭發(fā)出來的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該批捕起訴的要抓緊辦理。特別是對獄內在押犯中的重新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快及時懲處。在量刑上,要進一步貫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促進犯罪分子分化瓦解。
四、 要切實加強領導。開展強大的政治攻勢,促使在押犯和勞教人員交代余罪,揭發(fā)同伙,提供案件線索,是偵破積案、打擊犯罪的有效方法,也是深挖犯罪分子,使斗爭向縱深發(fā)展的重要措施。公、檢、法、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協同作戰(zhàn),加強領導。對政治攻勢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協商解決。對揭發(fā)出的重大案件,要共同商討偵查措施,聯合作戰(zhàn),力爭在較短的時間內偵破,使打擊刑事犯罪的斗爭不斷向深入發(fā)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