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3年11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1月2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縣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來信,對該院判處一件買賣婚姻案件,將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稱為"暴利"一事提出意見。我院認為,奚希奔同志的意見是對的,對于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和財物應稱為"非法所得"較為恰當。請你院轉(zhuǎn)知文成縣人民法院對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稱為"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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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guān)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來源: www.03j9n.cn 日期:2023-10-15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guān)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63年11月2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11月2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縣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來信,對該院判處一件買賣婚姻案件,將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稱為"暴利"一事提出意見。我院認為,奚希奔同志的意見是對的,對于沒收的用于買賣婚姻的款項和財物應稱為"非法所得"較為恰當。請你院轉(zhuǎn)知文成縣人民法院對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稱為"暴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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