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fā)布日期】 2012.10.23
【實施日期】 2012.10.2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關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外事委員會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共5件,其中4件是關于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基本法》的議案(即:63、213、328、418號代表議案),1件是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議案(即:92號代表議案)。外事委員會分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廣東省等有關部門和地方書面征求意見,并赴江蘇、寧夏、甘肅和海南等地調研。2012年10月11日,我委召開第42次全體會議,對上述代表議案進行審議?,F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制定海洋基本法的議案
議案提出,隨著我國涉?;顒臃秶粩鄶U大,海洋事務面臨越來越復雜的局面。我國主權和海洋權益受到挑戰(zhàn)。涉海法律缺乏對海洋綜合管理職權的明確規(guī)定,制約海洋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維權執(zhí)法。為依法維護我國領土主權、海洋安全和海洋權益、發(fā)展海洋經濟,加強海洋綜合管理,建議盡快制定海洋基本法。
國家和地方有關涉海部門贊同制定海洋基本法。
我委審議認為,議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反映了人大代表對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高度重視。制定海洋基本法,有利于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推進制定和實施國家海洋發(fā)展戰(zhàn)略、理順海洋管理體制、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識。建議將制定海洋基本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統(tǒng)籌做好相關工作。
二、關于修改護照法第五條、第六條的議案
議案提出,隨著中國公民因私出國人數連年攀升,城鎮(zhèn)化進程加快使人戶分離的流動人口逐漸增多,有必要對現行護照法第五條、第六條關于因私出國公民必須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普通護照、申請必須提交戶口簿的規(guī)定進行適當修改,以滿足日益增長的中國公民就近辦理普通護照的需求。
多數部門和地方認為,護照法的有關規(guī)定和相關政策符合當前實際情況,沒有修改必要。也有的地方認為有必要修改護照法第五條、第六條,至少應在省內放開異地辦理公民普通護照。
我委審議認為,現行法律和政策基本適應目前需要。今年公安部出臺了兩項出入境便民措施:一是河北、山東、寧夏等9省(區(qū))的本省居民可在省內就近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二是京、津、滬等6城市允許非本市戶籍就業(yè)人員和高等院校的在讀大學生異地提交出入境證件申請。建議在認真總結這些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修改護照法的建議作進一步研究論證。
以上報告,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
2012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