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7年06月2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消〔2007〕234號
施行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4月6日頒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493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 《條例》),按照 《條例》要求做好有關火災事故的統計和報告工作。經部領導批準,現依據 《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火災等級標準調整如下:
一、 火災等級增加為四個等級,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二、 根據 《條例》規(guī)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等級標準,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火災的等級標準分別為: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 火災事故等級標準調整后,《重要火災和處置災害事故信息報告及處理規(guī)定(試行)》(公消[2004]306號)中有關特大、重大火災的上報要求相應調整為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火災的上報要求,死亡1至2人的火災及其他重要火災繼續(xù)按照現行要求上報。
四、 新的火災等級標準從2007年6月1日起執(zhí)行,各地要從通知下發(fā)之日起按照新的等級標準報送火災信息,并從2007年6月份起采用新的等級標準匯總、統計和公布火災數據。
特此通知。
公安部辦公廳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