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95年05月02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02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自人民警察授銜以來,各級公安機關在加強人民警察警容風紀和警用標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方面,少數(shù)民警著裝不整齊,警便服混穿,舉止不端莊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標志管理不嚴格,社會上存在著非法生產(chǎn)、銷售警服、警銜標志、警用器材等問題,使人民群眾真假難辨。為了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人民警察法》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正規(guī)化建設,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決定,今年5至9月在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一次警容風紀教育和整頓活動。進一步加強對警用標志的嚴格管理?,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警容風紀和警用標志管理。 各地要結合《人民警察法》學習培訓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集中整訓的辦法對人民警察警容風紀進行教育整頓。整訓期間,認真組織全體民警學習《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著裝隊列的基本訓練,使每名人民警察都自覺遵守警容風紀的有關規(guī)定,做到嚴格按規(guī)定著裝,警容警姿端正,養(yǎng)成良好的習慣。要嚴格檢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警用標志使用情況,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行為要堅決予以糾正。
二、 加大糾察查處力度,整頓著裝和警用標志使用秩序。 整頓期間,要認真組織警容風紀和警用標志糾察勤務。糾察勤務可由巡警負責,也可組織專人負責。對著裝不符合規(guī)定、舉止不端莊的人民警察進行批評教育,當場予以糾正;對不服從糾察和無理取鬧的可以扣留其證件,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對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標志、服裝、警械等違法行為,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堅決予以查處,切實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維護人民警察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
三、 加強組織領導。 這次整頓工作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政工、紀檢、治安、被裝等部門分工負責。各地公安機關要把整頓警容風紀和加強警用標志管理工作,作為貫徹落實《人民警察法》的重要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正確處理教育整頓與業(yè)務工作的關系,精心安排,狠抓落實,搞好檢查驗收。要充分利用新聞傳媒,加強宣傳報道,形成一定的輿論聲勢,樹立正面典型,揭露假冒行為,提高人民群眾識別真假警察的能力。這項整頓活動的開展情況,請各地于9月底前報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