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南水北調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06年12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綜經財〔2006〕109號
施行日期2007年01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機關各司:
現將《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經費支出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規(guī)范經費支出,節(jié)約經費,保證辦公室機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辦公室履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事務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納入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的各項經費支出均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各項經費支出必須控制在年度預算范圍內,本著“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做到量入為出,合理開支。
第四條 各項費用報銷必須先明確列支渠道。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辦公室機關各司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會議費
第六條 辦公室機關各司應嚴格執(zhí)行會議審批程序,嚴格控制會議數量、會期、規(guī)模,注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率。
第七條 辦公室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
第八條 會議的分類。
一類會議是指以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建委會)批準、以建委會名義召開的,要求省、直轄市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指以辦公室名義召開的,要求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征地移民部門、項目法人單位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指辦公室各司召開的,要求省、直轄市南水北調辦事機構、征地移民部門、項目法人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第九條 會議審批程序。
(一)一類會議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二類會議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召開會議的報批文件(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及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后,按程序報批。原則上每年只能召開一個二類會議;需要召開多個的,應闡述理由。
(三)召開三類會議,由會議主辦司提出會議簽報,列明會議名稱、舉辦時間、原由、經費額度、開支項目等,經綜合司、經濟與財務司會簽后,報辦公室領導審批。
沒有經費來源的會議,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條 嚴格控制會議規(guī)模。
(一)會議天數:二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3日,三類會議會期一般不得超過2日。
(二)會議人數:二類會議與會人員一般不得超過2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三類會議與會人員不得超過1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第十一條 會議地點。
辦公室各司召開會議應盡量使用辦公室內部的會議室和車輛,內部會議室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定點飯店召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嚴禁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qū)等地方召開會議。定點飯店名單及收費標準執(zhí)行財政部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會議主辦司根據批準的會議簽報編制會議費支出預算,填寫“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會議費預算審批表”,經會議主辦司負責人簽字后送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并辦理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會議費用由會議主辦司注明列支渠道,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會議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參加要求與會人員食宿費用自理的各種會議。
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yī)藥費等。
會議主辦司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游覽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也不得宴請與會人員、發(fā)放紀念品及與會議無關的物品。
第十五條 會議費開支標準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控制內據實報銷。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房租費
伙食補助
其他費用
合計
備注
一類會議
250
80
70
400
含會議室租金
二類會議
170
80
50
300
含會議室租金
三類會議
150
80
30
2150
含會議室租金
在定點飯店召開會議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按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執(zhí)行。
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住會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其他費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
第十六條 機關各司在辦公室內部會議室召開的會議,應經會議主辦司領導批準,并在每季末審核會議服務費用結算表,注明費用列支渠道,經綜合司匯總統(tǒng)一到經濟與財務司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十七條 各司在項目經費預算內召開的專家咨詢會、研討會、協(xié)調會等,其立項審批、開支標準、報銷程序等參照三類會議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會議結束后,會議主辦司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會議費結算報銷手續(xù)。會議費報銷單應附會議費發(fā)票、會議費預算審批表和會議通知等。會議費報銷單應經主辦司負責人簽字,經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后報銷。超標準或擴大范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第三章 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guī)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guī)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但確因特殊情況要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出差人員應事前報告本司負責人同意,報銷時須經本司負責人簽注意見。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飛機
其他交通
工具(不
包括出租
小汽車)
辦公室副主任
軟席
(軟座、軟臥)
一等艙
頭等艙
憑據報銷
現職正副總工、正副
總經、正副司長。職
務工資在五級(含五
級)以上高級工程師、
高級經濟師、高級會
計師,以及相當以上
技術職稱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他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本司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乘坐飛機。
(三)辦公室副主任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四)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小汽車的,由出差人員所在司的司負責人簽注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二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xù)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guī)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梢猿俗浥P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二十三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二十四條 辦公室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主任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及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一)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二)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及食宿費開支標準執(zhí)行財政部公布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fā)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二十六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日50元。
第二十七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tǒng)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伙食補助費包干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日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
第二十八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日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二十九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fā)放。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guī)定統(tǒng)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tǒng)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按照差旅費規(guī)定報銷。
第三十一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guī)定執(zhí)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日發(fā)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fā)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fā)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三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yǎng)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三十四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guī)定,并經綜合司負責人批準,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yè)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報銷旅費。
第三十五條 由部隊轉業(yè)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后勤部的有關規(guī)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guī)定標準計算發(fā)給,到達調入學位后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三十六條 職工探親差旅費報銷標準按照人事部、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出差人員本司負責人或綜合司負責人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guī)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游覽。
第三十九條 出差人員一般應在出差回來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報銷手續(xù)。
第四章 醫(yī)藥費
第四十條 職工和家屬醫(yī)藥費的報銷按《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工作人員公費醫(yī)療管理辦法》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職工子女統(tǒng)籌醫(yī)療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職工借支住院費8000元(含8000元)以下,由職工所在司負責人批準;超過8000元;需經辦公室主管財務的辦公室領導批準。出院后按醫(yī)療費用憑證,據實抵沖自費金額,多退少補。
第四十二條 職工報銷醫(yī)藥費時,須持藥費發(fā)票(或收據)、處方、藥費清單并填寫費用報銷單,經職工所在司負責人簽批,并經經濟與財務司財務處審核報銷。
第四十三條 計劃生育的開支,按全國總工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開支經綜合司負責人批準后報銷。
第五章 辦公用品和設備購置
第四十四條 辦公用品按實際人數(含履行借調程序的借調人員)由綜合司按標準統(tǒng)一配置,統(tǒng)一管理,費用從各司的預算控制數中列支。
第四十五條 購置設備應根據本年度設備購置預算辦理,當年無購置預算的,不得購置。
各司設備原則上由綜合司統(tǒng)一購置,由設備使用司提交設備購置申請,注明設備名稱、品種、數量、開支項目等內容,并商經濟與財務司確定經費來源后,交綜合司匯總編制政府采購表實施采購,其中單件金額超過5萬元的必須報辦公室領導審批。
綜合司采購設備后,會同設備使用司驗收,由綜合司和設備使用司負責人簽字后,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報銷。
第四十六條 郵寄信件和資料發(fā)生的費用由各司根據業(yè)務性質列明經費列支渠道,并經本司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報銷。
第四十七條 報紙和雜志由綜合司按規(guī)定統(tǒng)一訂閱,發(fā)生的費用從各司的預算控制數中列支。
第六章 外交外事經費
第四十八條 外交外事經費的預算由綜合司提出計劃,由經濟與財務司納入部門預算,報辦公室領導批準后報財政部。
第四十九條 綜合司應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南水北調辦部門預算編制年度外交外事經費開支使用計劃,經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報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外交外事經費的使用應該首先保證辦公室重要團組出訪和重要接待任務的需要。
第五十條 凡申請使用外交外事經費的項目(出國組團、接待來訪、承辦國際會議等)要提出申請報告,提交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的文件和詳細的經費預算,注明列支渠道。申請報告由綜合司和經濟與財務司審核會簽,報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外交外事經費開支范圍包括出國費、招待費和其他外事費。
(一)出國費,指用于辦公室機關人員出國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會議等費用。包括旅費、伙食費、住宿費、其他費用(含公雜費、個人零用費、禮品費、辦理護照及簽證的費用等)。
(二)招待費,指用于接待來我辦訪問、考察和參加國際活動應由我辦負責支付費用的外賓所支出的費用。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參觀游覽費、禮品費、機場休息室費用等。
(三)其他外事費,指用于購買對外宣傳品、國際電信等不屬于前兩項開支范圍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外交外事經費開支標準,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外交部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辦公室機關人員出國訪問、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于出國前一周內,持出國計劃批件和已落實經費證明材料,辦理人民幣和外匯借款手續(xù)。
第五十四條 各出國團(組)回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到經濟與財務司辦理報銷手續(xù)。報銷時須持經批準的出國任務書、經費預算書、發(fā)票等經主辦司負責人、綜合司審核簽字后,送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報銷。
第五十五條 綜合司在執(zhí)行接待任務前按批準的計劃和項目預算申請接待外賓費用,并附來訪外賓的人員名單、陪同人員名單及日程安排,經辦公室分管領導批準后;到經濟與財務司辦理借款手續(xù)。
接待工作結束后,接待人員應在一周內到經濟與財務司辦理報銷手續(xù)。各項報銷憑證由綜合司責任人核簽批準,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報銷。
第五十六條 其他外事費用由綜合司在批準的年度計劃控制數內使用。各項報銷憑證由綜合司負責人審核,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報銷。
第七章 招待費
第五十七條 因業(yè)務需要安排工作餐的,由接待部門負責人審批,費用從各司預算控制數中列支。
第五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安排宴請的,事先應報辦公室領導批準。
第五十九條 招待費的標準。
(一)工作餐標準為每人每餐30元;
(二)宴請標準為每人每餐50元,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第八章 項目經費
第六十條 經濟與財務司應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預算提出項目經費預算具體建議,報辦公室領導審批后下達給項目執(zhí)行單位。
第六十一條 項目執(zhí)行單位根據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編制項目經費執(zhí)行預算,經經濟與財務司審核并報辦公室領導批準后嚴格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項目經費開支計劃內的費用經項目執(zhí)行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報銷。超預算或無預算的項目支出不予報銷。
第六十三條 需委托外單位承擔的項目應簽訂委托合同或協(xié)議。由項目執(zhí)行單位負責人組織合同或協(xié)議的談判、起草、審核,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合同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項目經費支出臺賬,指定一名經辦人員辦理報銷和登記事宜,并定期與經濟與財務司進行核對,加強項目經費開支的監(jiān)督與控制。
第九章 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辦公樓發(fā)生的水電費用,由綜合司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報銷。
第六十六條 辦公樓發(fā)生的修繕費用,由綜合司編制年度修繕費支出預算;經濟與財務司納入部門預算,按照規(guī)定程序上報財政部。財政部批復后,綜合司按照批復的預算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 職工各項補貼、市內交通補助費、職工子女的嬰幼兒補貼(指獨生子女費、托兒補助費和奶貼等)等,由綜合司按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編制發(fā)放表格,經綜合司領導審批后通知經濟與財務司發(fā)放。
第六十八條 職工供暖費、物業(yè)費由綜合司統(tǒng)一與供暖、物業(yè)管理方簽訂協(xié)議。發(fā)生費用報銷時,由綜合司負責人簽字,同時報銷單后應附明細項目及協(xié)議。
第六十九條 辦公區(qū)發(fā)生的市內電話費和長途電話費由綜合司辦理結算手續(xù),并按實際使用情況分配到各司計入預算控制,報銷時由綜合司負責人簽字。
第七十條 職工參加短期培訓、長期培訓和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須經職工所在司負責人同意并經綜合司負責人批準。報銷時,須持國內培訓費預算審批表、培訓費發(fā)票、培訓通知等,經綜合司負責人簽字批準后,到經濟與財務司財務處審核報銷;所發(fā)生的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學費,在取得學位證書后,由綜合司負責人簽字批準,公費報銷60%,其余40%由個人負擔。
第十章 現金和支票的管理
第七十一條 用款額在500元以內的支出用現金支付,超過500元的支出原則上用支票支付。
第七十二條 借款應填寫借款單(一式二份),并注明借款用途和金額,金額難以確定的,要注明借款限額。
第七十三條 需要借用支票時,出示合同、采購計劃等批件,填寫借款單(一式二份)。
第七十四條 不得開出空頭支票和空白支票,支票中收款人、金額、用途等內容必須填寫完整。
第七十五條 因私借款不予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9日發(fā)布的《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機關經費支出管理辦法(試行)》(綜經財[2003]12號)同時廢止。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由經濟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