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1年03月15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1年04月01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五日)
為確保國際民航班機的運輸安全,決定從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用機場,對乘坐國際班機的中、外籍旅客及其攜帶的行李物品,實行安全技術檢查。
一、 嚴禁將武器、兇器、彈藥和易爆、易燃、劇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危險品帶上飛機。
二、 除經特別準許者外,所有旅客一律通過安全檢查門或儀器檢查,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須經儀器檢查,必要時可進行人身檢查和開箱檢查。拒絕檢查者,不準登機,損失自負。
三、 檢查中發(fā)現攜帶上述危險品者,由機場安全檢查部門進行審查處理;對有劫持飛機和其他危害飛機飛行安全嫌疑者,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