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9年08月09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9]司公字第80號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09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1989年8月9日 [89]司公字第8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近來發(fā)現有個別人持偽造的公證書直接到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申辦認證。為堵塞上述出現假證現象,經商外交部領事司,現重申外交部領事司領認函(1986)042號文(見《公證工作手冊》第九輯第154頁)的規(guī)定,凡需辦外交部領事司和外國駐華使館認證的公證書,應由公證處統(tǒng)一將公證書寄送簽代處。遇有個別特殊緊急情況,需由當事人本人送辦認證的,公證處可為當事人出具介紹信,由當事人持公證書和介紹信到簽代處申辦認證。介紹信的內容應包括,送證人的姓名、性別,公證書的編號和份數,以及辦理哪個國家使館的認證。介紹信上應有公證處的印章和公證處有關負責同志的簽字。

